洽洽食品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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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述的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

2、、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

3、息;(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第二章目的和遵循原则1第四条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第五条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

4、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语规范。(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三章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第六条公司接待事

5、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主办人(直接责任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接待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董事长可以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接待工作。除本规定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第七条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2(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

6、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第四章接待工作第八条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第九条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第十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7、、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第十一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第十二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十三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见附件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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