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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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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商事登记1、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2、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3、商事登记的种类4、商事登记的效力与监管第一节商事登记概述一、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一)概念: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二)特征:1、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2、商事登记在本质上是一种带有公法性质的法律行为。3、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二、商事登记立法:(一)商事登记法的概念:商事登记法是指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事项,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商事
2、登记的立法体例:1、由商法典规定商事登记制度2、由商事登记专门法规定商事登记制度3、由相关企业法规定三、商事登记的立法原则:强制登记主义:非经登记,不能取得商事能力。任意登记主义:任意选择,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准则主义:登记条件法定,主管机关进行审查备案,符合标准的,登记。特许主义:依政策性规定或长官意志,登记必须经过特别许可。只适用于金融、保险等特殊机构。四、商事登记的意义:(一)商事登记制度是国家行使和实现经济管理职能并实施市场准入控制的一种方式。(二)商事登记制度有利于商主体公示自己的经营身份、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确立其商誉。(三)商事登记制度有利于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
3、对商主体及相关情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第二节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分法一、商事登记的对象:公司非公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三312二分法行政机关或专门设立的附属行政机构为商事登记机关(英国、美国、西班牙)法院为主管机关(德国、日本等)法院与行政机关均为商事登记机关(法国)专门注册中心和商会为登记机关(荷兰)二、商事登记的机关(一)各国的不同规定:(二)我国的商事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5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并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节商事登记的种类一、开业登记:《企业法人
4、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前需审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为实行公司设立以直接登记为主,审批为辅的制度。《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开业登记作了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内容作了规定。开业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商号、商事企业的住所、营业场所、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开业日期、经济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二、变更登记:(一)登记的对象——已登记的商主体(二)登记的原因:因合并、分离、转让、出租、联营以及因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股
5、东人数变更等发生变化。(三)我国的有关立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19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以及新《公司法》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三、注销登记:(一)注销登记的事由:我国相关企业登记法规都规定,商主体因某种原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时,必须办理注销登记。(二)注销登记的程序: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
6、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第四节商事登记的程序一、申请:申请是指由商主体的创办人或商主体提出的创设、变更商主体或变更商主体已登记的有关事项的行为。各国主要是从对申请人的要求、提出申请的方式以及申请时应附交的文件等方面进行规制。二、审查:是指受理登记申请的机关,在接到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之后,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内容,依法进行审查的活动。(一)形式审查主义(二)实质审查主义(三)折衷审查主义依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登记机关必须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可见,我国系采实质审查
7、主义。但在实践中,实际采取的方式是形式审查与年检制度相结合的方式。三、核准发照: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予以审查后,作出的登记和颁发证照之批准的行为。(法律规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定期限、明示驳回的根据等。)四、公告: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报道或其他途径让公众知晓。第五节商事登记的效力与监督管理(一)对登记人的效力:一、商事登记的效力(二)情况不实的登记的效力:在奉行强制登记的国家中在奉行任意登记主义的国家中未经登记或公告,不能发生使商主体设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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