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西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荟萃之总论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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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江西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荟萃之总论部分民法是江西政法干警考试的重点科目,考生们要掌握于心。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民法的总论又是学习民法的基本理论,该部分学习得好坏程度直接关系到后面几大部分的学习,所以总结民法学的重点内容,做到有侧重的复习,才能有事半功倍的功效。在此中公教育专家将民法学的重点知识进行系列讲解,本篇主要内容是民法学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

2、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2.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的认识。就民事法律

3、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3.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4.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

4、。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5.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

5、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6.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们在目前这个阶段要对这些内容有个大概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这样的话,对于客观题和主观题的作答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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