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稳定理事会制度架构和其对中国金融监管法制构建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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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稳定理事会制度架构和其对中国金融监管法制构建启示  摘要:为了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性运转,各国都把金融监管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立为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平台。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有利于保证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关键词:金融稳定理事会;金融监管;法制完善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9-0287-02一、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制度架构金融稳定理事会(FS

2、B)的前身是金融稳定论坛,1999年响应七国集团(G7)加强多边合作、维持全球金融稳定的需求而设立。其成员包括重要国际金融中心国家的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部门,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等。2009年4月在G207伦敦峰会上,与会领导人达成一致,创立一家全新的金融稳定理事会,作为金融稳定论坛的继承性机构,将机构成员扩展至包括中国、印度和巴西等11个重要新兴市场国家在内的所G20成员国,其结构与职能也作出了重大的改革与调整。当前,FSB已成为G20倚重和国际公认的促进全球金融标准制定与执行的核心机构

3、。(一)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组织架构FSB以全体理事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采纳理事会的报告、准则、指引等。全体会议下设指导委员会、理事会主席和秘书处。指导委员会致力于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和指引FSB的工作进程;理事会主席负责召开和主持全体理事大会与指导委员会的会议;秘书处位于国际清算银行总部,负责日常工作。FSB每年至少要举办两次全体会议和四次指导委员会会议。(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运行机制FSB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协调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工作,发展和改善有效金融监管以及其他金融领域政策的执行

4、。为实现这一使命,FSB通过会议机制和报告机制开展日常工作,每年3月和9月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会议次数。FSB还在拉丁美洲、亚太、非洲以及欧洲中部和东部等地举行区域性会议,其成员和该地区的非成员国家都会出席这些会议,就当地和全球金融体系的问题相互交流意见。此外,FSB的主席需要向G20的财政部长、中央银行行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席会议汇报工作。(三)金融稳定理事会的主要职能7(1)评估并监督解决影响全球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素;(2)促进对金融稳定负有责任的当局间的协作;(3)监测市

5、场的发展及实施监管政策的情况,并提出建议;(4)提出并监督实现监管标准的最佳做法;(5)对国际标准厘定主体的政策发展工作进行联合战略审查;(6)确定设立监管者联席会议的方针并给予支持;(7)支持跨境危机管理应急规划;(8)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进行早期预警实践;(9)促进和协调标准厘定主体的活动。二、中国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缺陷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努力,中国建立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该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包括:金融组织法、金融行为法、金融工具法、金融市场法、金融调控法、金融风险防范法、金融机

6、构监管法等。这些法律在中国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金融监管法制建设与中国金融监管工作的需要相距甚远,存在以下问题:(一)立法层次低,可操作性不强7例如,中国的银行结算及贷款业务,均无相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进行上述业务操作时,只能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货款通则》、《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等规章进行操作。此外,中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对监管方法仅作原则性规定,诸如以何种形式和程度来实现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或者通过利用外部审计师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

7、上述两部法律均无具体规定。(二)金融法律体系内部有冲突例如,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该条款明确规定只有国务院才有资格决定金融企业进行混业经营。而中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保险业分业经管,分业监管……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证券法》第6条规定的“国家”,其含义要远比《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的“国务院”更为广泛。(三)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有“供不应求”现象世界各国的政策性银行,大都是为了贯彻

8、国家的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整体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而由政府倡导或投资设立的金融机构。政策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组成的重要一员,代表着社会整体利益,理应成为中国金融监管的重要对象。然而,中国的政策银行法长期缺位,使得中国对政策银行的监管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状态,不能不让人深思。(四)中国金融监管法制与国际金融法规尚未接轨中国于2001年加入WTO组织,根据中国加入WTO7组织的协议,中国必须遵守WTO组织的相关规定。依据WTO组织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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