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践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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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践和研究  【摘要】羁押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被现在法治文明国家所普遍限制使用,我国刑事法律也严格限制羁押措施的适用。虽然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但由于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不完善等原因,严重影响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文章拟以渝中区检察院2013年第1季度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况为对象,分析了上述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议。【关键词】羁押;羁押必要性审查;原因分析;制度完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

2、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加压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条规定确立了捕后羁押的审查机制,使我国羁押性强制措施得到了进一步的慎用。为了深入贯彻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积极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探索工作,2013年第1季度,该院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0件11人。一、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问题10通过对渝中区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分析发现,当前推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尚存在诸多基础理论和操作实践上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论困惑“羁押必要性审查”是2012年新修改刑事

3、诉讼法引入的新概念和新机制。但具体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其与“逮捕必要性”是什么关系等基础理论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界定。调研发现,部分检察人员认为,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是充分审查刑诉法第79条规定的五种可能性,是一个司法行为;而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改变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状态,也是一个司法行为。通过一个司法行为改变另一个司法行为,可能存在两个后果:一是损害法律的严肃性;二是否定批捕决定的正确性或者掩盖其错误性。尤其是批捕部门的干警认为,修改后的刑诉法细化了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对逮捕权采取审慎的态度,所以羁押必要性审查更应注重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不宜在较短的时

4、间内再做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客观存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否是对批捕决定的否定”的理念上的困惑,影响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二)启动模式和案件范围较为单一10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有主动审查、被动审查两种启动模式。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各自的业务工作中发现不适宜羁押情形而启动的审查程序;依申请而被动启动审查程序主要是指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而启动的审查程序。2013年第1季度,渝中区院办理的10

5、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依据职权主动启动程序有9件,占90%;根据律师申请启动审查程序的1件,仅占10%,启动模式较为单一。同时,依据职权而主动启动程序的案件范围较为单一。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该院办理的3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均是因为嫌疑人因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仅为审查案件范围六个大项九种情形的一种。(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尚不完善10虽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法律对启动审查程序的时间节点和审查的时间期限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难以把握。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在启动审查程序的时间节点和审查期限规定的不尽一致,而且由于效力极低,承办人员遵守的

6、效果更是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效果。例如,根据渝中区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办法(试行)》,启动审查程序的时间节点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二十天后,侦查机关仍未移送审查起诉的”,但没有相应规定时间节点后的程序启动期限,这造成启动审查程序的时间随意性较大。该院审查10件羁押必要性案件中,有9件案件是在犯罪嫌疑人被捕一个月之后启动审查程序,占90%;只有1件案件是在犯罪嫌疑人被捕20天后一个月之内启动审查程序,仅占10%。同时该院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之日起三日内审查完毕”。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个别案件的审查过程超过时间界

7、限。二、羁押必要性审查问题的原因分析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诉讼法贯彻宪法人权保障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具体举措。但从对渝中院的实施情况看,目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施效果。(一)“羁押”的基础理论尚未理清10在羁押必要性确立之前,我国法律仅仅有拘留和逮捕表示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基本没有对于“羁押”一词的适用和论述,更无拘留、逮捕与羁押关系方面的论证。而在强制措施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对于拘留、逮捕和羁押的关系都有着明确的界限,即逮捕即为仅仅为一种手段,其只能引起短期限内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而羁押则作

8、为一种对人身自由进行较长时间限制的强制措施,其适用要有专门的司法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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