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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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程序研究-->引言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第93条规定格外引人注目,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项规定是顺应法治社会发展需要,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运而生产生了强大的推动作用,为构建我国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奠定了基调。此后,最高检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细化操作进行了解读,为探索构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角度开了个好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之所以备受关注,在新《刑事诉讼法》加以浓墨重彩,究其原因,是

2、多方面的。现阶段,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随意羁押、超期羁押等现象屡见不鲜,在某些地方,甚至由于房屋征收补偿谈不拢阻碍司法强拆都可能被变相羁押。因此,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规范羁押行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尤为必要。当前,随着法治社会进程的加快,国家法律法规加大了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但不合理、不规范羁押的现象仍然不时见诸报端,其引发的一系列后续社会问题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司法体系的逐步完善,权利人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提高,羁押由于是公权力与私权力之间的对接矛盾,必须依法合规,这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家庭的稳定、经济的可

3、持续发展。有鉴于此,本文立足我国的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通过采用文理解释及论理解释的方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认定界限等问题的阐述,针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认定存在的种种问题,剖析了其中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建设性的策略,以期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发挥其在实践当中应有的作用,进而维护广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稳定发展,以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些许理论参考和实践基础。本次研究的切入点,首先在于尝试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引入新的理论支持和方法依据,这对于帮助司法机关合理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具有一些参考意义。在国内,虽然对于羁

4、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相关研究并不少见,但是目前专门针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相关程序的分类研究并不曾较多涉及。个人认为,未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应的司法程序能否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虽然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司法诉讼的有序开展和司法机关社会形象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问题长期以来却未能得到相关行业人员的足够认识,仍然停留在摸索实践阶段。本文运用科学、富有活力的思维方式,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因素分析,希望能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程序研究提供些许理论依据,从宏观层面上升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以及

5、微观层面上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程序,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第一章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相关概念概述第一节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改概念有学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为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避免证据毁灭或人证消失,在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大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羁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提前判断的过程。相应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依据相应法律规定程序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制度规范。还有学者认为,值得注意的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个动态过程,与追诉活动和案件发展同步发展,不断变化,在这一个审查的动态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于审查相对人的基本判断和情况认知

6、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必须切实转变”随着刑事追诉活动的不断变化以及案件的不断深入,执法者对被追诉对象的认知也在不断的变化过程中,要根据实际、形势的变化辩证地处理好羁押必要性审查问题,坚决不能一羁了之、一羁到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避免随意羁押、超期羁押、隐性羁押等不规范羁押行为的发生。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各国对羁押必要性的含义都做了不同程度地阐释,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如果被指控人有以下情形的,就理应被羁押:1、可以确定被指控人逃跑或者隐藏的;2、认为存在被指控人逃避刑事诉讼程序的危险;3、被指控人存在下列行为重大嫌疑,如:毁灭、变造、隐匿、压制

7、或者伪造证据;以不正当方式自己本人或浇水他人向共同被指控人、证人或者鉴定人施加影响的。此外第112条a又规定,如果被指控人有严重危害法制秩序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并且一定的事实使得存在着在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之前对社会或他人存在危险的,应当被认定为有羁押的必要性。美国法规定:“如果法官认为在任何条件下均不能合理地确信可使被告人到庭和保证社会及他人的安全,则该法官可以裁定在审判前羁押此人。”在此处羁押必要性的含义即为羁押是保证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审理时到庭的惟一手段。从相关法条表述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尽管法条表述的侧重点存在差异,但最核心的内容即为归纳可以

8、得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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