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基层法庭困境和解决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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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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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土社会基层法庭困境和解决对策研究  摘要:在乡土社会背景下,乡民们解决纠纷时往往考虑民俗习惯多于考虑法律,且追求实体公正,对法庭和法官的认识带有“神化”色彩。在这种现实环境下,基层法庭及法官的工作都面临着很大困难。本文分析了基层法庭所处的困境,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关键词:乡土社会基层法庭困境解决对策从本质上来说,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法社会”。在乡土社会里,人们似乎上“附着”在土地上,一代一代繁衍生息,是一个几乎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传统的伦理道德有时候比法律的影响力还大。当代中国,农村面积占我国国土总面积的90%

2、以上,约80%的人口居住或劳作于农村,而这些农村大多数还是“乡土社会”。这种现实情况给我国的基层法律建设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乡土社会基层法庭的现状及困境(一)法律法规与乡土民俗的冲突5在中国的乡土社会里,存在着两套不同性质的法律运作系统。一套与国家法律相联,被称作“大传统”,它代表了乡土社会的精英圈子,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受到乡土居民自觉维护,体现出非常明显的文化选择色彩,具有统一性的精英意识传统。另一套是与当地民俗相关联的“小传统”,它代表了乡土社会的草根文化。民俗习惯在本质上属于社会规范,是自生自发的社

3、会秩序,大多体现出“趋利避害”的人性特征。在这两套不同性质的法律运作系统的影响下,一旦乡民们发生纠纷或是冲突,大多数人不会采取法律手段解决,而是按照民俗习惯、亲族关系、相邻关系来进行调节的。此时,基层法庭的法官如果依法办事,反而会引起副作用。(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冲突所谓程序公正,即法官依据法定的程序对案件实体作出裁决,并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目前,我国多采用“辩论式”审判程序来解决诉讼争议。这种审判程序是以诉讼参加人为主体,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争议焦点等,由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

4、、当庭裁决。但是,在乡土社会,由于居民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缺乏、律师资源不足等限制,乡民们对很多证据规则难以理解并接受,比如“举证期限”、“谁主张、谁举证”等等。(三)司法被动与传统“青天”意识的冲突乡土社会,法庭和法官职能往往被深化,被动与乡民们传统意识中的“青天”绑定在一起,变成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化身。在另一方面,由于长期受到超职权主义的影响,民众认为法官应该主动查明案件事实,积极给出审判结论,而忽略了“什么是司法权”这一问题。5司法权在本质上就是判断权,并遵循不主动介入、不告不理的原则。这一本质反应

5、到具体审判方式中,就是要求法官对原、被告双方的主张不能先入为主,而是持否定的态度,消极被动,运用逆向思维的方式,根据证据优势标准来进行审判。很明显,这种司法被动与乡土社会民众持有的那种“包青天”、“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朴素意识是相违背的。所以基层法庭的法官通常为了避免因司法被动而遭到民众的职责和非议,就尽量在职权范围内调查取证。二、乡土社会基层法庭的变革近年来,乡土社会的法律纠纷呈现出以下趋势:(1)纠纷主体相互熟悉;(2)纠纷客体呈现复杂性;(3)民事纠纷呈现多元化;(4)纠纷总量增加,发生领

6、域扩大。而且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乡土社会基层法庭所处特殊社会环境,以及面临的困境,乡土社会基层法庭的变革势在必行。(一)确立司法的权威性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乡土社会对法律认知的特殊性,导致基层司法权威的确立也带有特殊性。对于乡土社会来说,确立司法的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5它一方面可以使消除基层司法活动与乡土社会之间的紧张与冲突,另一方面可以彰显司法仪式的符号象征意义。确立乡土社会基层司法的权威性,首先要提升法官的人格魅力,培养法官的职业良知,要求法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注重

7、办案方式的多样化。其次,遵守司法裁判,基层法官要加大裁判的说理力度,提升法庭裁判的执行力,维护基层法庭裁判的良好形象,并及时制止蔑视法庭的行为。第三,司法权威的确立,是一个系统的、长期的、渐进的过程,特别是对于乡土社会的基层法庭来说,这一过程可能会更加漫长、更加困难。在实践中,逐步提高乡民对基层法庭的认可程度、对司法程序的认知程度、对司法整体的信任程度,由个案权威迈向整体权威,逐步提升乡土社会的基层司法权威。(二)司法被动性与司法能动性并重乡土社会基层法庭的变革要坚持以人为本。乡土社会的民众追求情理公证和实质

8、正义,但他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程序认识不深、证据意识不强、诉讼能力较差。这种情况决定了基层法庭的法官务必做到司法被动性与司法能动性的协调和并重,积极协助和辅导当事人完成相应的诉讼过程。在审判方式上,基层法庭的法官应当以把”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者有效结合起来,并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且灵活运用”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紧抓案件核心争议,为百姓切切实实的解决纠纷问题。(三)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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