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影响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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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影响探究  摘要:本文就2013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修订内容、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劳务派遣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应对措施。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用工模式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决定,实行了近5年的《劳动合同法》迎来了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对劳务派遣行业及用工单位有较大影响,一些问题仍不明确,值得作深入的研究探析。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背景和目的1.修订背景《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

2、施以来,把劳务派遣变成用工主渠道等劳务派遣被滥用的情况,劳务派遣乱象纷繁,以劳务派遣用工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劳务派遣的约束规制并未达到预想目的,社会各界对劳务派遣的批评不断,广受关注。9在劳务派遣用工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四个突出问题:一是劳务派遣机构资质与监管不到位问题;二是滥用劳务派遣问题比较突出,经营不规范;三是被派遣职工权益受到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民主权益得不到落实和不同保障待遇问题较突出;四是职业规划缺失、职业生涯前景暗淡。2.修订目的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把派遣用工

3、数量和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合同用工是单位用工的主渠道,劳务派遣做到同工同酬,加大劳务派遣单位及用人单位法律责任,保护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1.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一是注册资本由原来规定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并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二是设立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2.明确同工同酬9一是明确了同工同酬的具体方

4、式。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二是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约定劳动报酬提出了具体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3.规定劳务派遣的“三性”一是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二是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三是对三性岗位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临时

5、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四是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4.增加违规的法律责任9一是增加了对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6、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认为是一个颠覆性的改变。5.明确过渡性条款一是明确了决定施行的时间,决定实施时间是2013年7月1日。二是明确了原来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本

7、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三是明确了不当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需要立即调整,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四是明确了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五是明确了未取得行政许可的后果,未取得行政许可之前,不能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三、《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不足之处1.规避注册资本修正案中将注册资本提高到不少

8、于200万元,理论上这一做法有一定的限制和规范作用,但实践中其作用可能会大打折扣。注册资本是容易规避的一个门槛,很容易发生注册后将注册资金外借后抽逃。2.劳务派遣“三性”的界定9工作岗位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等“三性”是“或者关系”,不是“并且关系”,只要“三性具备其一”,就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此规定的操作空间较大。有谁来界定及如何界定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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