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云南土官袭职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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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云南土官袭职制度探究  摘要:云南是明代土官的主要分布区。明代云南土官有选用和世袭两类。选用土官为汉人,世袭土官是土酋。土酋袭职的次序有父子、兄弟、妻子、女婿、叔侄,甚至得到明朝许可后头目也可以袭职。在云南土酋袭职方式的基础上,借鉴明代武职袭职程序,形成了云南土官袭职的基本程序,即应袭土官提出申请,头目保举,官员勘合,且应袭者符合年龄条件后可袭职。为避免争袭,应袭土官要接受儒学教育,在职土官要编制宗支图谱。云南土官赴京袭职,是明初形成的惯例。但路途遥远和土官贫富不均使正统时期出现纳粮就地勘合袭职。而勘合官员腐败等弊端,导致了嘉靖初年芒部、武定、寻甸等处土官叛乱

2、。平定叛乱后,在总结弊端的基础上,嘉靖九年(1530)制定《土官袭职条例》。此后加强对土官的约束,每三年考核一次,通过考核才能连任,对违法乱纪、不服从勘合的土官实行改流。随着嘉靖时期灾荒增多、财政不足,嘉靖十五年(1536)开始实行纳粮折银袭职。而勘合官员索贿、不作为等行为影响了三宣六慰地区土官对明朝的向背,隆庆至万历初年木邦、陇川、潞江、蛮莫等土官叛附缅甸。为增强明朝对土官的凝聚力,万历初年放宽土官袭职条件,不纳粮也可以就地勘合袭职。关键词:明朝;云南;土司制度;土官袭职;吏治30中图分类号:K2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3-0

3、089-10关于土官、土司关系的辨析,已有大量论著论及①。本文不再赘言,但有必要界定本文所用的概念。本文赞同土官与土司是不同的概念②,认为土司是地方统治制度,也是地方政权机构,它与府、州、县相对应,包括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而土官是职官,是土司制度地区政权机构的土职官员的统称,它与流官相对应,包括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长官等。因此,本文使用“土官袭职”一词指称土官职务的更替,仍使用“土司制度”一词指称以土官统辖某地的统治制度,并使用“土司地区”一词指称实行土司制度的地区。30争夺土官职位,是影响明代土司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这一问题在20世纪

4、40年代就得到佘贻泽的关注,他认为明代土官承袭无明确规定,争袭导致明代土司制度最为紊乱,③但并未探究导致争袭的原因。20世纪后期以吴永章为代表的研究涉及土官承袭,认为管理土官承袭是明朝控制土司地区的方式之一④,也有论文归纳明代土官承袭的类别和特点⑤,但均一概明朝而论,缺少对不同时期调整袭职方式的关注。实际上,以云南而言,土官职位争夺、土官袭职拖延都有其原因,而且调整土官袭职方式也有章可循,明朝管理土官袭职,还有“固藩篱,保门户”的意义[明]章潢撰《图书编六则》,《云南备征志》本,卷七,台湾成文出版社,1967年,第488页;[明]刘文征撰,古永继点校,《滇志》,卷

5、二十二,云南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748-749页;[清]康熙《永昌府志》,卷二十五,云南省图书馆藏本。。因此有必要研究土官争夺职位、袭职拖延的原因、后果及其反映的问题、明朝处理这些问题的措施。本文拟梳理明代云南土官袭职制度,借此加深对明代土官袭职制度的认识,请专家批评指正。一、明代云南土官概况(一)云南土官的来源云南是明代土官的主要分布区。《南中杂说》载:“明朝旧制,两迤列郡二十有一,然流官分治不过云南、大理、曲靖、临安、楚雄、澄江而已,余皆土司归命。”[清]刘崑撰《南中杂说》,丛书集成新编第094册,第567页下。这基本上反映了明代云南土流官员的基本情况,

6、但实际情况比这还更复杂。方孔炤《全边略记》列举了云南所辖土官包括知府10人、知州17人、知县6人、府同知2人、知事1人、经历1人、州同知8人、州判3人、县丞6人、主簿3人、州吏目1人、盐井副使2人、驿丞12人、巡检25人、宣慰使7人、宣抚使3人、安抚使3人、长官司长官23人,还有25处被改流的土官。[明]方孔炤撰《全边略记》,卷七,四库禁毁书丛刊第11册,第229页。30云南土官有选用和世袭两类。选用的土官为汉人,世袭的土官是土酋。《新纂云南通志·7》,云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60页。明朝刚控制云南,就“即其渠帅而用之”,承认元代土酋的地位,赐予冠带,给以

7、诰敕,使任本州知州等官。《太祖洪武实录》卷一百四十三;[明]谈迁撰《国榷》卷七,中华书局,1956年,第615页;[明]陈建撰,沈国元订补《皇明从信录》卷七,四库禁毁书丛刊第1册,第125页上;[明]陈建撰,岳元声订《皇明资治通纪》,四库禁毁书丛刊第12册,第138页上。实际上,其中有些不是土酋,而是流寓当地,为众所服的汉人。洪武十七年(1384)的一份奏疏汇报了这种情况。奏疏说,云南“所属大小土官有世袭者,有选用者……世袭者世居本土,素有储蓄,不资俸禄,养廉可也;选用者多因流寓本土,为众所服,故一时用之,非给俸禄,无以养廉。”《太祖洪武实录》卷一百六十七。30流

8、寓汉人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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