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培训材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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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名称 物权法主讲人:雷建国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公司制作时间:2007-4-27课程设计课程主要适应对象:业务人员/风控人员/管理人员预计时间:三小时课程主要目的和效果/解决问题:物权法介绍及对公司业务的影响培训方式:讲授/案例课程设计参考资料/书籍/文件: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检验讲课效果的主要方式:考察需要寻求的资源/支持:参加物权法研讨会目录物权法总论比较《担保法》与《物权法》重点抵押、质押物权法培训教程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物权的概念物权的原则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占有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物权的概念1、物不动产、动产、特定

2、权利。2、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3、物权法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物权法总论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商鞅《商君书》物权的原则1、物权法定2、公示公信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物权的效力1、排他效力2、优先效力3、追及效力4、物上请求权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物权的变动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2、动产物权的变动交付成立要

3、件主义3、另有规定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物权法总论物权的保护1、公力救济民事(确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刑事行政2、私力救济占有是指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占有是物权的初步凭证,占有被侵害的,可以向侵害人提起诉讼,而无需提供有权占有的证据。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物权法总论财产权不仅是人对物的静态的权利,更是人采取行动,改进生存条件,追求幸福的权利。无财产者无人格。第二编《担保法》与《物权法》物权法培训教程一、《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物权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充分

4、吸收国外担保物权立法的先进经验,对担保物权制度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第二编:《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区别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1.增加了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发生双方约定的情形。(170)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2.修正了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规则。同一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时,如何行使由双方约定,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或者放弃担保物权的,可以约定保证人仍然承担责任;(176条)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3.拓宽了抵押物、质物的范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

5、建筑物、航空器、船舶等纳入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将基金份额、应收帐款纳入可以质押的财产的范围;(180、181、184、208、209、223)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4.区分了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的效力不动产抵押登记成立;(187)动产抵押书面成立,登记对抗;(188、189)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5.明确了抵押登记机关。(1)房地产等不动产的登记机关为房地产主管机关;(2)其他则归工商管理机关;(3)基金份额、上市股权质押归证券登记结算机构,(4)其他股权质押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5)应收帐款质

6、押的,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等等。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6.理顺了房地抵押关系(1)一并抵押。房随地走,地随房走;(182)(2)分别抵押。(200)7.限制了抵押物的转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191)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8.简化了实现抵押权的程序。仅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未达成一致的,抵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195条)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9.改变了抵押权存续期间(诉讼时效)的规定。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202条)第二编:《物权

7、法》对《担保法》的修改10.废弃了禁止超额抵押的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禁止超额抵押,物权法未重申。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二、《物权法》与《担保法》法条及其司法解释的区别:《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1、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条件增加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六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

8、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2、同时有物保和人保的,可以约定先实行人保。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债权人可以先行使人保。第二十八条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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