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精品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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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政法学院罗泽真第一章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法概念及调整对象一、物权法概念(一)物权法概念的起源及发展物权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在英美法系用的是财产法概念。有学者认为物权法概念来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存在物权法和债权法分离的现象。但罗马法中并未出现这个词。在德国,法学家极为注意物和财产的区别,注意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一般认为起源于德国法。(二)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通常表现为民法典的物权编。广义物权法是财产归属法,即关于人对物支配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关于物权法的调整对

2、象的学说主要有:1、支配关系说认。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2、占有关系说。认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占有关系,这种占有关系包括归属和利用。3、占有和归属关系说4、占有、利用和归属关系说5、静态财产关系说到底应当采取哪种观点,主要在于对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法律关系的认识,对于这个问题有三种观点,一认为债权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物权关系是人与物的关系,因此认为物权就是人们直接就物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第二种认为是“对人关系说”,认为一切关系都是人与人的关系。物权关系也不例外。。第三种折中,认为有的是对

3、人关系,有的是对物关系。根据物权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该法。”,可以看出我国立法采第1种观点。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应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表现为人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法与物权法概念之比较债权法是财产流转法,即关于人对财产交换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传统民法认为债包括四种:合同(英美法系称之为契约)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二、物权法的特征强行法规性固有法性公共性三、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物权的社会化趋势物权的价值化趋势物权的国际化趋势权利本位为主的立法思想个人与社会利益兼顾原则物权变动采登记主义确立农地使用权

4、制度确定国家征收土地制度适应物权价值化趋势适应物权国际化趋势四、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一、物权法的性质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1、物权法的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2、物权法的内容仍然是民事法律关系。二、物权法的特征1、物权法是财产法。2、物权法具有强行法规性(具有公共性)3、物权法是普通法4、固有法性物权概念和特征一、物权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中首次(也是目前西方国家唯一的)对物权的概念作出了规定。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

5、统、完整的规定。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上没有物权的概念,与之相近的词汇是“财产”或“财产权”(property)。国内文献中,物权一词的英文翻译通常也使用“property”一词,但应注意的是,英美法中的这一用语与大陆法中的“物权”实际上并非对等的概念。(二)对物权概念的界定定义众多,归纳主要有:着重于物的直接支配性的定义着重于对物的直接支配与享受利益着重直接支配与排他性的定义着重于直接支配、享受利益与排他性的定义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权有关的财产权物权法草案建议

6、稿: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标的。物权法规定: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特点:1、物权是绝对权。绝对权,又称之为对世权,指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用的物权的义务。2、物权是支配权。所谓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指权利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对物进行管领处分,实现其权利内容的特性。正因为如此,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因为如果客体不确定就无从支配。3、物权是一种独

7、占性和排他性的权利。所谓物权的独占性是指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同一个物上不能设立两种或两种以上内容相互矛盾的他物权。物权的排他性是指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和妨碍的性质。在物权中,一个人享用物权,其他任何人都是这个权利的义务主体,对该物负有不可侵害的义务。凡是侵害物权的行为,都在排除之列。因而在物权请求权中,返还原物和恢复原状等保护方法,是物权基于排他性所产生的物权保护方法。4、物权具有优先性。物权的优先性,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个物上有几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实现排斥或先于效力弱的权利的实现。物权

8、的这种优先效力仍源于物权的排他性和支配性。法律赋予物权的优先效力,有利于维护既存的财产占有关系,充分发挥物质财富的效用。5、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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