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征地制度存在问题和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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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征地制度存在问题和改革建议  摘要:土地问题是农村问题的核心。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而征地制度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方面。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需求量很大,不可避免地征收大量农村土地。征地直接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当前的热点和难点。关键词:年度;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P285.2+39文献标识码:A一、征地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征地程序较为繁琐。征地审批要自下而上层层会审、签字、盖章。征地前期的用地预审要进行用地规划选址、勘测定界、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论证听

2、证、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等一系列工作程序,在征地报批时有相当一部分工作重复,致使审批过程长。(二)征收范围不明晰。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相关的法律都没有明确界定,使得征地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3(三)征地的补偿标准普遍偏低。纵观几十年的变化,应该说征地补偿标准是在逐年提高的,但按被征土地原用途,即农用用途的产值倍数进行补偿的基本思路一致未变。这种思路的要害在于剥夺了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机会,农民只能按土地

3、的农业用途获得补偿,不能获得土地用于工业化城市化产生的增值收益。而且,无论是以年产值倍数进行补偿,还是按国务院28号文规定的以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本质上都是政府定价。而且对宅基地和农民住房没有完整的明确的补偿规定。(四)征地程序尚不完善。征地程序的设计和执行不当,造成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得不到充分体现。即使有分歧、有意见,也没有“上诉权”,只能协商。二、征地制度改革的建议(一)简化征地程序。对征地程序的听证公告等资料,不要求报国土资源部,由市县操作并负责即可。以简化征地审批报件,加

4、快征地审查报批。(二)明确征收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出台,对公共利益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其所列情形中,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城市危旧房改造不符合农村的情况,因此,将其去掉后,即可作为征收土地中的公共利益,即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3、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真正做到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严格用于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公

5、众服务、效益为社会共享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大经济发展项目。(三)调整征地补偿方式。在征地中实行设定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可将现行的征地区片价和统一年产值做为最低保护价,同时引入征地单位与被征地者之间的谈判机制。改变政府定价的做法,赋予农民作为财产权利人的谈判地位,参照土地改变用途后的市场价格,经协商确定土地补偿费,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唯一能够接受并相对合理的办法。农民对自己谈判商定的价格,也更加具有认同感。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将安置补偿等有关费用公开。(四)严格规范征地程

6、序。在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的同时,可赋予被征地农民一定的“上诉权”。征地以国家强制权为基础,被征地单位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保证,是不公平的,征地行为是强制的,而征地补偿和安置应该是平等协商,只有“听证”规定还不能保证被征地单位及农民的应有权益,应当赋予被征地单位及农民以上诉权,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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