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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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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土地问题是农村问题的核心。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而征地制度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方面。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需求量很大,将不可避免地继续征收大量农村土地。征地直接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当前的热点和难点。 一、当前征地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土地产权转移时利益分配不均 2007年,国土资源部受理的涉及农村征地纠纷的来访为887起3157人次,其中因安置补偿问题来访的为776起2757人次,分别占87.49%、87.33%。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补偿标准偏低。现
2、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主要是以种植主要农作物的产量和产值来计算的,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及征地成本中所占比重较低。据调查,东部、中部、西部地区被征地农民得到的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费用占土地出让总价款的比例分别为16%、18%、12%。二是有的地方的安置资金、住房等到位不及时。三是安置方式单一。以货币安置为主,农民可选择的安置方式少。四是对被征地农民长远生活保障缺乏考虑。 (二)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缺乏明确界定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
3、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哪些建设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成了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部分地方政府以地生财,不管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大量动用征地权,造成土地征用后待价而沽,或低价招商争税源,因资金不到位而闲置土地,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据国土资源部概算,目前我国土地征用后的利用率只占征地总数的67%,30%以上处于“批而未征”、“征而未用”的状态。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全国城镇规划范围内共有闲置、空闲和批而未供的土地近26.67万公顷(400万亩)。 (
4、三)征地审批程序需要精简 征地审批要自下而上层层会审、签字、盖章。征地前期的用地预审要进行用地规划选址、勘测定界、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论证听证、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等一系列工作程序,在征地报批时有相当一部分工作重复。 (四)征地实施程序需要认真落实 由于制度与机制的缺陷,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处在不同等的地位,从土地是否征用、何时征用、因何征用,到补偿费的确定、分配及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农民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都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国土资源部明确规定,征地实行报批前的拟征地公告和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有的地方感到操作不方便,往往落实不好,群众意见较大。
5、 (五)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不统一 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该条例虽于2006年作了全面修订,但补偿安置标准明显低于其他建设征地,在补偿安置方式上采用的是先期补偿、后期扶持的方式。铁路建设中多采取征地等资金包干方式,中央政府往往只承担部分资金,而有的地方政府发展心切。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往往压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这就在一些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形成了重点建设项目与一般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方式与标准的差异,导致了同地不同补偿价等问题。 (六)被征地农民未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城市公共资源及社会保障 在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下,土
6、地是国家赋予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征地补偿偏低以及面向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缺损,导致被征地农民既丧失了拥有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再加上就业得不到保障,又无法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城市公共资源及社会保障权利,于是成为“上班无岗、种田无地、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 二、近年来各地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的探索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1.综合确定统一年产值。这种做法仍然以产值倍数作为测算费用的办法,但在确定年产值标准时,不仅考虑农用地的实际产值,也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用土地所在区域等因素。黑龙江省自2000年开始就在全省实行了公布各市、
7、县主要地类的征地统一平均年产值标准(旱地400-600元,亩,菜地1500-2000元/亩)的做法。温州市实行统一的市区征地区片价(60000元/亩),所辖县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1700-2200元/亩),并分类确定不同的补偿倍数(16-30倍)。重庆市从2005年开始。就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实行综合年产值,但对主城区范围实行统一的年产值。 2.按地域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这种做法体现了统一年产值与区片综合地价二者的特点,是一种两者结合的探索。广东省佛山、顺德就是采取直接确定不同区域、不同地类综合补偿标准(10-20万元/亩)的办法确定征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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