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基础06案例库 08第八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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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案例一某纳税人2001年5月以自产液体盐80000吨和外购液体盐50000吨(已缴纳资源税)加工股体盐26000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30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为每吨50元,液体盐税额为每吨8元。计算该纳税人本期应纳资源税。分析: 为避免在盐的连续加工过程中重复征税,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的,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计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计算:应纳税额=26000×50-50000×8=90(万元)案例二一家开采铁矿石的矿

2、山2月共生产销售铁矿石原矿2万吨。在开采铁矿石的过程中还开采销售了伴生矿锰矿石2000吨,铬矿石1000吨。同时假设这座矿山在另一采矿点还开采并销售了瓷土3000吨。这家矿山开采的矿石全部用于对外销售,已知该矿山铁矿石原矿的每吨税额为16元,锰矿石、铬矿石和瓷土原矿的单位税额分别是2元/吨、3元/吨和3元/吨。计算该矿山在分别核算或未分别核算情况下应纳的资源税额。分析:资源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对原矿征收,所以如果是精加工矿,要先还原成原矿,用原矿的数量计税。如煤矿销售的是洗煤,则要按折算比还原原煤数量再计税。如销售

3、的是适用两种以上固定税额的矿产品时,应分别核算,税额从高。计算:(1)该矿山正常情况下2月应纳的资源税额为:20000吨×16元/吨×40%+2000吨×2元/吨+1000吨×3元/吨+3000吨×3元/吨=144000(元)(2)假设该矿山未按要求分别核算铁矿石及其两种伴生矿的课税数量,只知道他们的总量为2.3万吨,另知其瓷土矿的销量为0.3万吨,按照资源税从高适用税额的规定,那么该矿山2月份应纳的资源税额为:23000吨×16元/吨+3000×3元/吨=377000(元)案例三某矿山某月销售铜矿石原矿2000

4、0吨,移送入选精矿4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山铜矿属于五等,按规定适用1.2元/吨的单位税额,则该矿山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为多少?分析: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计算:(1)原矿应纳资源税税额=20000*1.2=24000(元)(2)精矿应纳税额=4000*20%*1.2=24000(元)(3)应纳资源税额=24000+24000=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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