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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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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探讨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往往都是涉及民生、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重大案件,对于百姓的安居乐业、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但是总的情况是原则性规定多、实务性规定少,缺乏可操作性。除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案件有比较明确的司法解释外,其他需要移
2、送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法律、法规只作了诸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类的规定,而对于移送案件的标准、程序以及对于行政机关不移送案件时承担何种责任均没有没有规定,造成现有的许多法律规定如同虚设,在实际办案中难以操作。(二)存在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的问题。总的来说,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中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案件中,存在实际发生多、实际查处少;行政处罚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从犯多、追究主犯少;判处缓刑多、判处实刑少。(三)
3、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信息渠道不畅。目前司法机关掌握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的渠道有三种:一是行政执法机关的主动移送:二是人民群众的举报:三是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三种渠道对于及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三种渠道在实践操作中多为事后移送,事后举报,事后发现。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信息沟通不及时,不能随时随地由司法机关给予行政执法机关相关的法律指导,造成时过境迁,证据灭失,追究犯罪的难度加大。(四)有些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的经济犯罪案件得不到及时依法处理,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积极性。
4、通常,公安机关由于忙于自侦的重大案件,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在思想上重视不够、工作上没有积极去调查取证,致使案件久拖不决,既没有依法立案,也没有答复行政执法机关不立案;再加上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认识上的偏差,如行政执法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往往认为只要有案件线索,就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忽视了对相关证据的进一步完善;而公安机关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这类案件,由于在认识上与行政执法机关存在偏差,往往会认为证据不到位,不符合立案条件,作出不受理案件的决定,这使得双方就具体的相关问题不能协调一致,致使案件悬而未结,这些都严重影
5、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结。二、关于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的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往往都是涉及民生、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重大案件,对于百姓的安居乐业、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一定的影响。在当前尊重人性,崇尚公正,谋求和谐的社会背景下,及时有效地处理上述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维稳促发展前沿的检察机关,在这过程中的作用尤为突出,充分发挥其检察监督职能,组织协调,将行政执法及刑事司法相衔接,形成机制,将疑难问题解决在最初阶段,保证行政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有效的处理,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而
6、深远影响。(一)完善法律法规,为实践提供刚性保障。从完善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应当规范立法,提升法律位阶,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权。对于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与制约,虽然有一整套上至宪法下至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但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对此规定都是极其抽象的,对于具体监督权限的规定更是鲜见。二是改任意性规范为强制性规范,变柔性监督为刚性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在现行法律中,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权的规定多属于“可以为某某行为”、”可以建议...”之类的规定。这类任意性规范显然不利于检察监督
7、权的有效行使,使得监督行为缺乏应有的力度,难收监督之效。因此,改任意性规范为强制性规范,变柔性监督为刚性监督,增强监督力度,是改善检察监督权的当务之急。三是应当划定权责范围,落实各项具体监督权限,明确法律后果。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我们必须划定各项监督权能的权责范围,权力范围清晰,责任大小、责任归属明确。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必须对违反权力运作的违法行为设定相应和相当的法律责任,因为在权限明确、责任分明了之后,如果法律对于违法运用国家权力之人没有规定相应法律责任,或者虽然设定了法律责任,但法律责任过于轻缓,与其违法后果不成比例,则前述划分权责
8、的所有心血都将付诸东流。(二)加大技术投入,建立信息联网共享平台。信息联网共享,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建立案件信息数据共享制度,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做到信息数据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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