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搜查的程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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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刑事搜查的程序控制【摘要】搜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匿罪犯或罪证的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查看、搜索的强制性措施。出于搜查具有强制力,决定了搜查措施这把“双刃剑”论我国刑事搜查的程序控制【摘要】搜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匿罪犯或罪证的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查看、搜索的强制性措施。出于搜查具有强制力,决定了搜查措施这把“双刃剑”论我国刑事搜查的程序控制【摘要】搜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以及可

2、能隐匿罪犯或罪证的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查看、搜索的强制性措施。出于搜查具有强制力,决定了搜查措施这把“双刃剑”在保障诉讼效率的同时,可能附带会对公民的人身、财产、住宅以及隐私等产生影响,加之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侦查人员滥用搜查权力的现象,对搜查措施进行有效控制就是现代法制国家的重要任务。【关键词】搜查;完善;司法审查一、搜查概述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搜查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应用十分广泛,它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

3、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它是侦查机关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防止其逃跑、毁灭、转移证据,揭露、证实犯罪,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从而有力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搜查可以分为合法搜查和非法搜查;对人身、物品、场所的搜查;有证搜查和无证搜查;强制搜查与任意搜查;白天搜查与夜间搜查等。区分这些的意义在于要严格区别对待,以合法搜查,有证搜查、白天搜查为原则,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二、我国搜查程序及存在的主要问题1.搜查启动程序存在的问题。在我

4、国侦查实践中,滥用搜查权的问题比较严重,在保障人权方面也存在缺陷,其原因在于规则较为粗放,搜查程序的启动过于随意。其问题主要表现在:(1)未对提请搜查的理由作出明确规定,提请搜查的理由,就是侦查人员认为应当进行搜查行为的根据。这事为了限制侦查机关随意启动搜查,也是为搜查证的签发机关作出正确的判断提供依据。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2)搜查的批准权和执行权不分,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国搜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执行。这表明,我国的搜查权虽然分为批准权和

5、执行权,但统一由侦查机关掌握执行,这违背了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3)搜查证的规定不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对搜查证的格式、内容及运用作出明确的规定,尤其对无证搜查的规定过于空泛。这往往导致实践中搜查人员随意扩大搜查的范围,滥用搜查权的现象发生。2.搜查执行措施存在的问题。(1)未对搜查场所的时间进行规定,规定搜查的时间在于保障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防止搜查的人员滥用手中的搜查权侵害公民的权利。搜查时间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搜查必须在搜查证签发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否则搜查证失效,这是为了督促侦查人

6、员及时搜查;二是指搜查的具体时间,这是为了将对公民正常生活的打扰和侵犯降低到最小程度。(2)未规定搜查机关和搜查人员的保密义务,对于某些特定的职业,因为工作的特点,从事该职业的人可能掌握到他人的一些隐私。如医生对病人、律师对雇主等,而这些都是他们的职业秘密,牵涉到其他人的隐私,因而对特殊场所如医生办公室、律师办公室等的搜查,在主体上应当与一般场所有所区别,以形成对公民隐私的保护。3.侦查终结和违法搜查的救济问题。搜查是国家的一项公权力,具有很大的强制性,只要搜查程序启动,就会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

7、侵犯等权利构成潜在的危险,所以搜查程序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可能迅速终结,并且这种终结还应当具有确定性。从而结束公民人身、住宅不稳地状态,生活恢复正常。而在我国实践中,很多侦查人员可以持同一搜查证,对搜查对象实施多次搜查,这就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也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在搜查中存在的违反法律程序,及非法搜查的问题时有发生,但都采取了放纵包庇的态度,使侦查人员没有得到相应的制裁,以致违法搜查的现象屡禁不止。4.刑事搜查监督的问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查院是国家机关中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

8、监督整个刑事诉讼阶段,当然也监督刑事搜查。但由于其主要是事后监督,缺乏制度性的内容,其监督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而且,在实践中,刑事案件的搜查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公安机关进行搜查是经常性的,公安机关对谁搜查、何时搜查、如何搜查由自己决定,由自己来执行。人民检查院很难对公安机关行使搜查权进行监督和制约。而公安机关内部也没有很好的监督机制,这使非法搜查行为难以预防,对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非常不利。三、我国搜查程序的监督和完善以上分析了我国搜查制度存在的种种立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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