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我国当前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不足与反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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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当前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不足与反思随着社会的发展,我过的建设用地越来越多,这也就牵扯到了一系列的有关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问题,可能很多的人对于这个名词还是比较陌生的,首先我们先来说下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13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Z上的物权。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然

2、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就是地上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地上人享有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处分权利,附属行为,取得地上建筑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等。当然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等。以上就是一些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些基本的描述和介绍了,下面将结合我对我国当前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一些认识和理解评析一下我国当前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不足和反思。1、土地使川权与地上物权的冲

3、突由于土地使用权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而地上物权是无期限性的,完整的,必然形成房屋所有权无期限性和土地使用有期限的冲突。按照民法的基木原理和规定,所有权为民事权利Z核心权利和源泉权利。所有权具有恒久性和永续性,不受期限的限制,除非主体转让、抛弃其所有物,或该物火失,或因国家强制取得而丧失该物的所有权,否则,主体对该物拥有的所有权是永远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依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民事主体取得地上物所有权后,十-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一年,若该主体不续期、不交纳七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办理有关的手续,其后果是国家无偿取得地上房屋等建筑

4、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这就形成了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对无期限的地上物所有权的冲突。2、期限规定的问题第一、最高年限规定过短。我国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将土地使用权岀让年限规定在40至70年间,其屮以住宅使用年限70年为最高。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的建筑物越来越坚固,使用的年限也就越来越长了,随随便便就可以使用百年以上,可是使用权限最高也就才70年,而且从我们取得十.地的使用权到我们能够在上面建建筑物再带建筑物建好这个期间的时间也是相当长的。也就是说,我们的建筑物还没有到所谓的“危楼”的时候,我们的十-地却己经到了使用权限了!那请问这

5、样的情况下,地上物要何去何从呢?或者头白动续期这么一说,可是很多建筑物依I口不能发挥其所有的价值,这不得不说是一种财富的浪费。这种较短的十•地使川权限实际上等于人为限定了建筑物所有权的年限,既不符合财产所有权随标的物存在而存续的法理,也不符合保护建筑物所有权以建设投资的立法木。而且土地使用权期限短意味着投资冋收期短,这样一方瓯势必对十•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和建筑物的市场交易价格产生消极的影响,另一方面,难免抑制用地人的投资积极性,同时还鼓励他们的短期行为。对于商品房屋来说,由于土地使用权期限是从房地产开发商取得这块土地的开发权Z日算起

6、的,并非是由购房者取得这套商品房的产权之II算起的。这样,由于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Z间的信息不对称,购房者就可能在不知情屮买到远远低于最高土地出让年限的住宅。这让广大消费者遭受了不少的罪。第二、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地上物的归属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白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示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十•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

7、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屮请续期,或屮请续期但没有获得批准的,以及续期期满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冋。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家应否无偿取得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我个人认为,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地上物由国家无偿取得的这种规定,它是不合理的,因为地上物是个人的财产为什么要归于国家冋收呢?而且还是无偿的取得,这样对我们个人的财产权是否侵犯了呢?这样的问题是否会在以后的制度发展屮完善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这已经很明显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抑制了企业的积极性!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十.地使用者的义务是将十•地使

8、用权返还国家,地上物既不属于孽息,也不为无主财产,从民法角度看,这种“由国家无偿取得”,不符合国家关于取得所有权的两种方式一“征收和没收”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平等、自愿的原则。从理论上讲难以自圆其说。而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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