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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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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和改进 作者简介:陈琳(1986年-),女,宁夏,中南大学,研究生在读。摘要:银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主导地行业,其稳健运营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长远健康发展。自上世纪末,亚洲爆发的金融危机使银行业认识到了加强银行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建立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实行透明化经营是银行业的一贯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更是将以信息披露为主要内容的市场约束正式确立为支撑银行业健康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为了实现银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如何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管,成了我们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关键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完善一、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制
2、度的涵义7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自身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信息进行归类,以一定的文件形式,将其资产、收益、经营状况、风险管理状况、组织结构、财务状况等向投资者、存款者及其他利益主体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及时、准确予以公开的过程。公开披露涉及的是银行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多为财务信息。这个过程有两个层面。广义的信息披露包括了所有的信息在任何外部的公开。首先是商业银行的内部披露,为保证商业银行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宏观把握,各个商业银行的所有机构相互进行的信息披露,其次是金融监管机构为了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利益而为的要求商业银行向其进行的信息披露。复次,还有金
3、融监管机构作为金融主体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信息披露。除此之外,还包括商业银行相互进行的信息披露。最后是商业银行对市场所做的信息披露,它和第三种形式共同构成了狭义的信息披露。二、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1、立法层次不高、法律规定相应简化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规范目前主要分散在各部门法中,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证监会分别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规范。我国相关法律关于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属于层级不高的部门规章,如《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不同部门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对相同问题的规
4、定也不尽相同。虽然部门规章的灵活性、适用性较强,但其强制力、约束力、适用范围等都受立法效力过低的限制,不利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有效实施。2、监管效率低下7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采用强压式的制度约束,没有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监管的重心应放在监管者与被监管的协调上。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是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的监督主体,但是由于其监管权责规定模糊、监管信息的共享、监管任务的协调等问题规定的不明确,监管职权划分不严密,极易影响相关部门监管权的有监管效率,不利于信息的有效披露和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的保护。3、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健
5、全自《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颁布以来,我们可以看到,信息披露方面商业银行做出了积极改进,但其透明度仍有待提高。传统的金融监管目标在于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保护“经营者主权”。自上世纪中期,消费者主权也开始逐步取代经营者主权。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MichealTaylor)在他的“双峰”理论(Twin-peaks)中强调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目标。因此,针对利益相关者应提出一套专业的救济办法。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还没有对利益相关人的司法救济程序的特别规定,因此司法人员无法可依,由此导致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及时有效的庇护。4、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缺失7有关于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的
6、规定在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并不少见,但涉及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责任问题的却凤毛麟角。在法律层面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笼统模糊,即便依据《暂行办法》也只是行政处罚,而非强有力的刑罚保障。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中缺少对银行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违法信息披露行为处以行政制裁,缺乏个人惩罚机制,不利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发挥和银行利益相关人权益的保障。除此之外,对违法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人的民事责任也相对缺失,使法律救济次那次披露的瑕疵成为泡影。三、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建议1、提高立法层级、提升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效力商业银行法中,应对利益相关者
7、的知情权作出一般性的详细规定。鉴于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现状,关于制定一部关于信息披露的层级较高、内容详细、体系完整的更加规范化、系统化的规范性文件的呼声越来越高。新的行政法规应该修正现有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不仅要实现监管目标,也要维护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细化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规定,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2、构建高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强化与协调监管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以及证监会构成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监管机构能否有效监管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初期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必须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管作用,建立有效的监管系统。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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