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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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企业破产法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二、破产法的概念和原因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人:债务人或债权人(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债务人所在地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一)立案:债务人申请:15日内裁定;债权人申请:5日通知债务人,7日内异议,10内受理;(二)发布通知和公告(三)债权人申报债权第三节破产管理人一、破产管理人的制定及报酬的确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

2、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

3、)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节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1、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3、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

4、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第一次由人民法院召集。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l)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2)通过和

5、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五、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委员会及其组成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一、重整制度债权人申请对债务

6、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二、和解制度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

7、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六节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法院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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