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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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欣新著破产法(第三版)第一章破产法概述3本章结构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二、破产法的概念与性质第二节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二、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第三节破产立法发展沿革一、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二、中国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第四节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新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二、新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4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

2、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有狭、广两义理解。狭义的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理解将破产清算以外的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也视为其组成部分。45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二)破产概念的法律特征1.从对债务的清偿角度看,破产具有执行程序的属性。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即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的执行程序。2.从启动原因看,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原因。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在其他情况下不适用破产程序。3.破产是对债务人现存全部法律关系的

3、彻底清算,在破产人为法人的情况下,还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后果。4.破产程序的实施宗旨,是要保证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并进而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56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二、破产法的概念与性质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破产法应是主要兼具民商法和经济法双重性质的法律。67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78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9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破产法的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一般仅限于债

4、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重整程序除外)。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910第二节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新破产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这表明新破产法立法宗旨贯彻的是市场经济理念,它将旧破产法中列在立法宗旨首位的“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

5、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等与破产法无关、应由其他法律解决的社会目标全部删除。1011第二节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二、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一)直接调整作用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有序、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二)间接社会影响破产法可以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利用破产的压力,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与重整制度,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社会的产业与产品结构,等等。1112第

6、三节破产立法发展沿革一、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古罗马时期破产法的萌芽1、破产法的执行对象,由对不能偿还债务的债务人人身与财产的共同执行,逐步转化到对财产的执行。2、实行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以自力救济为主的执行方式。3、完全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调整债务清偿关系。4、采取破产惩戒主义。1213第三节破产立法发展沿革(二)中世纪欧洲各国破产法中世纪欧洲多数国家的破产法奉行商人破产主义,仍存在自力救济因素,立法以对债权人保护为宗旨,对债务人实行不免责主义,实行破产惩戒主义。(三)近现代西方国家破产法1、破除了破产惩戒主义的影响,免责主义已经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纳;2、以一

7、般破产主义取代商人破产主义,法人作为破产法的主体出现;3、存在缩小和解制度适用范围、扩大重整制度适用范围的趋势。1314第三节破产立法发展沿革二、中国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旧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清末之前,始终未建立破产制度,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问题则适用刑律调整。中国的破产制度始于清朝末年。1906年,清朝商部起草《破产律》1915年,曾参照德、日两国破产法拟定了一个破产法草案1933年,国民政府制定了《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1935年,由国民政府立法院民法委员会制定《破产法》1415第三节破产立法发展沿革(二)新中国破产法的产生发展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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