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体肝脏捐赠移植许可办法.doc

活体肝脏捐赠移植许可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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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活体肝脏捐赠移植许可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1-07【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活体肝脏捐赠移植许可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活体肝脏捐赠移植,指依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所定,成年人捐赠部分肝脏移植于其五亲等以内姻亲,或满十八岁之未成年人捐赠部分肝脏移植于其五亲等以内亲属之肝脏捐赠移植。    第3条    医院施行活体肝脏捐赠移植手术,应提经其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并依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及第六项规定

2、,报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或其指定之机构许可,始得为之。    前项所称医学伦理委员会及其应行审查事项,依本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之规定。    第4条    医院施行活体肝脏捐赠移植手术,依前条规定报请许可,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捐赠肝脏者与受赠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亲属关系等资料表及其亲属关系之户籍誊本资料。    二受赠者之移植适应症与禁忌症之评估资料表。    三捐赠肝脏者之心理、社会、医学评估资料表。    四捐赠肝脏者之书面同意及其最近亲属二人以上之书面证明。    五捐赠肝脏者为满十八岁之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之书

3、面同意。    六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之证明文件。    七其他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    第5条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或其指定机构为许可活体肝脏捐赠移植手术,得邀请专家、学者组成活体肝脏捐赠移植审议委员会审议。    前项委员会置召集人一人,委员八人至十二人,其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为法律专家学者及社会人士。    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由召集人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推定一人为主席。    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之决议事项,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时,

4、得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列席谘询。    委员会召集人及委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及交通费。    第6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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