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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6
《商法学赵旭东教学全套课件第一编 1-04.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商法学》教学课件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编商法总论说明: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纷繁复杂的商事关系。尽管目前法学界对商法与经济法的划分界限存在着分歧,但一般而言,我们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归入商法的范畴。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内容丰富,体系庞杂,博大精深。在商法总论中,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登记、商事代理、商事公告等主要内容。商法总论的教学目标,就是使学生掌握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教学重点应放在商法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上,以提高学生对商
2、法理解的能力。本编建议学时:12学时。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四章商事登记与公告第一节商事登记第二节商事公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商事登记的概念、原则、程序和法律效力有清晰的掌握,理解商事登记在商法中的制度价值。使学生初步理解商事公告的概念、特征和种类,透彻掌握商事公告的法律效力。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深入分析商事登记的种类、程序和法律效力,介绍商事登记的意义、原则及管理机关。简要阐释商事公告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深入分析商事公告的法律效力。本章教学重点:商事登记的特征、意义、原则和法
3、律效力以及商事公告的特征和法律效力。本章教学难点:商事登记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商事公告的法律效力以及商事公告与商事登记的关系。本章教学提示: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商事登记一、商事登记概述(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1.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2.商事登记的特征(1)创设性(2)要式性(3)公法性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商事登记的意义1.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营
4、业活动。2.公示。3.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三)商事登记的法律规范商事登记法律规范是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事项,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商事登记原则(一)强制登记原则1.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2.应就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全部必要事项进行登记。(二)全面审查原则(三)登记公开原则1.登记申请公开、真实2.登记程序公开3.公告4.登记事项查阅公开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一)商事登记对象
5、1.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3.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二)商事登记管理机关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主管机构。高等教育出版社四、商事登记的种类和程序(一)设立登记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2.申请与受理3.审查4.核准发照5.公告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变更登记登记注册的事项在登记注册后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对于商事主体变更登记的申请,应进行审查。(三)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终止营业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商事主体
6、在申请登记注销时应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件。登记机关对于商事主体注销登记的申请,应进行审查。高等教育出版社五、商事登记的效力(一)对商事主体的效力不仅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商事主体取得商事经营资格的前提条件。(二)对第三人的效力1.应登记事项在未履行登记或已履行登记但尚未公告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效力2.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之后对行为人和第三人的效力3.已登记事项在公告发生差错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效力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节商事公告一、商事公告概述(一)商事公告的概念指商事主体依照法律
7、的规定将依法应当公告的事项通过法定的方式加以公告的行为,为商事公示的一种方式。(二)商事公告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及时性3.公告方式的确定性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商事公告的制度价值1.安全价值2.秩序价值3.效益价值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商事公告的种类(一)主体公告、行为公告、事实公告1.主体公告指内容为关于商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公告,也就是关于商事主体自身组织事项的公告。2.行为公告指商事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重大商事行为所作出的公告。3.事实公告指内容是已经存在的事实,且该事实可能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影响,
8、因此商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所作出的公告。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等法律上的公告1.公司法上的公告2.证券法上的公告3.保险法上的公告4.银行法上的公告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商事公告的效力(一)消极效力应公告的事项如未公告,则据其公告目的,或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或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积极效力凡应公告的事项在公告后,第三人除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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