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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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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许狱减字第288号罪犯湛玉亮,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因交通肇事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以(2016)豫0212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3年1个月。刑期2016年6月27日起2019年7月26日止,于2016年12月15日送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能够积
2、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期间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2018年上半年进行的“三课”考试中思想87,技术91。该犯在加强思想改造的同时,更加注重劳动改造,在勤杂劳动岗位上每月能够按照监区、分监区的要求,积极参加劳动,保持自己所承包卫生区的干净整洁,并能帮助打饭人员完成一日三餐的打饭任务。减刑起始期间为1年9个月,减刑起始期间内扣分1次,共扣5分;减刑起始期间内该犯的奖惩情况为:表扬3次。本次减刑起始期间内该犯的半年评审情况为:2017年上半年一般,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良好。为此,根据《中华人
3、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2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湛玉亮予以减刑肆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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