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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黔白监减字第229号罪犯韦健,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捕前无业。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三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7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
2、日作出(2013)黔南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于2013年9月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刑期起止:自2012年2月21日至2017年8月20日止。截止到2016年10月11日,该犯实际已执行4年7个月20天,现余刑10个月9天,余刑日期至2017年8月20日止。附加刑及履行情况:罚金一万元,已履行。宽严相济
3、:积极履行财产刑从宽。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一监区从事后勤服务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一、政治教育学习成绩78分。二、奖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返监规记录,2016年9月2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驻监检察室认为程序合法,无异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健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十二个月,因其系积极履行财产刑从宽一个月,预留三个月出监教育,建议对罪犯韦健予以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附:罪犯韦健改造档案共卷页案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审查人:2016年月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黔白监减字第230号罪犯孟祥,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
5、5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3年1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刑期起止:自2012年9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止。截止到2016年10月11日,该犯实际已执行4年零个月17天,现余刑6年11个月12天,余刑日期至2023年9月23日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一监区从事后勤服务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一、政治教育学习成绩95分。二、奖励:改造积极分子:
6、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返监规记录,2016年9月2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驻监检察室认为程序合法,无异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孟祥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十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孟祥予以减刑十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附:罪犯孟祥改造档案共卷页案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审查人
7、:2016年月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黔白监减字第231号罪犯苏再鹏,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4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刑期起止: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止。截止到2016年10月11日,该犯实际已执行2年4个月14天,现余刑7个月15天,余刑日期至2017年5月26日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一监区从
8、事后勤服务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一、政治教育学习成绩92分。二、奖励:综合记功: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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