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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0
《提请减刑建议书(范本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提请假释建议书(2016)黔金西监假字第16号罪犯王友利,男,苗族,1977年2月15日生,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泮水镇纸厂村跃进组人。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6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至遵义县人民法院)。刑期自2014年5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于2015年2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余刑日期:2017年5月2日。已执行刑期:2年3个月。放宽依据:罚金已缴纳。从严依据:无。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时间为: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
2、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在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监内地面劳务加工工种。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合格;文化教育合格;技术教育合格。二、奖励:监狱表扬:2015年度(2015、3-2016、2)经监狱初步审查:该犯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由其叔叔王登云担保,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收入证明、关系证明、住房证明。遵义县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治。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
3、反重大监规纪律记录,一贯表现较好,如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大。驻监检察室审查意见:该犯符合假释条件,程序合法,依法提请假释。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友利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此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附:罪犯王友利改造档案共卷页。案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审查人:年月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6)黔金西监假字第17号罪犯谌业露,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生,大专文化,贵州省绥阳县风华镇风华村仙鹤幸福组
4、人。贵州省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4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于2015年3月2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止刑日期:2017年3月12日。已执行刑期:2年5个月。从宽依据:无。从严依据:无。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时间为: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在
5、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监内地面劳务加工工种,。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合格;文化教育合格;技术教育合格。二、奖励:综合记功:2015年度(2015、4-2016、3)经监狱初步审查:该犯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由其哥哥谌业军担保,出具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收入证明、关系证明、住房证明;案发后,该犯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绥阳县司法局风华镇司法所、绥阳县司法局均同意将
6、其纳入社区矫治。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重大监规纪律记录,一贯表现较好,如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大。驻监检察室审查意见:该犯符合假释条件,程序合法,依法提请假释。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谌业露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此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附:罪犯谌业露改造档案共卷页。案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审查人:年月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6)黔金西监假字第18号罪犯郭进,男,汉族,1995年11月14日生,小学文化
7、,贵州省紫云县人。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罗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至罗甸县人民法院)。刑期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于2015年3月2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余刑日期:2017年1月2日。已执行刑期:2年7个月。放宽依据:罚金已缴。从严依据:无。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时间为: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从2015年3月至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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