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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8
《河南省洛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河南省洛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1)豫洛监减字第0435号罪犯朱瑞东,男,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因抢劫罪于2011年11月22日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2011)宛龙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02月08日以(2012)南刑二终字第003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08月11日起至2024年08月10日止。于2012年03月16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
2、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至2023年08月10日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至2023年01月10日止。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监督岗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9年04月15日,获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3、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档次优良率为4/4。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朱瑞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年月日附:罪犯朱瑞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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