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控制管理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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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工程变更控制管理【摘要】此文试图阐述投资控制中工程变更及与之相关的概念,剖析工程监理与工程变更中高估冒算及无中生有的对立统一性,探讨工程变更与索赔建设方和承包方权利、义务及相应责任的区别及对策。【关键词】工程变更;工程监理;索赔  一、工程变更的定义及具体要件:  FIDIC合同条件中有对工程变更有明确的定义。其定义为: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设计变更、合同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变更范围: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省略工程(被省略

2、的工作不得转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实施);更改工程的性质、质量或类型;更改一部分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实现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改动部分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的工程项目。同时工程变更需要满足如下三个要件:(1)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模式和计价模式允许实施工程变更,并合同规定允许以工程变更的方式调增投资,或者工程实际允许在经审批的原预算的基础之上以工程变更的方式调增投资;(2)承包商或施工单位提出,施工单位是提出的主体,或至少施工单位是主要主体,假如不是唯一主体的话;(3)需要调增投资,或至少施工单位要求调增投资。三者

3、缺一不可。本文指称的承包单位、承包方、施工单位、施工方,是同一个概念。  二、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概念及主观动机:专业资料  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又分为两种并不相互排斥的类型,一种是工程变更所指向的工程状态本身是事实,就其状态和事实本身而言,按照工程造价管理和投资控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变更的理由也成立,应当调增投资,但工程数量被夸大,其中不夸大的那一部分工程数量,是非高估冒算,属于正常的工程变更,应当正常调增投资,而被夸大的那一部分工程数量,包括实物工程数量和非实物工程数量,定义为高估冒算。其中非实物工程数量诸如人工工日、机械台

4、班、材料和土方的运输距离等等变更或者计价签证,被夸大的那一部分工日、台班、运输距离,应定义为高估冒算。另一种类型是,工程变更所指向的工程状态仍然是事实,工程数量可能不被夸大,也可能被夸大,但是,就其工程状态和事实本身而言,按照有关规定,变更的理由不成立,其全部工程数量,包括实物工程数量和非实物工程数量,无论是否被夸大,也定义为高估冒算,这一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曲解工程计价依据所包括的工作内容,把本属于施工单位应尽之责任和义务的状态和事实,仍然提出工程变更以调增投资的要求,重复计价。不仅重复计价,有时还夸大工程数量。高估冒算往往有主观故意

5、的性质,这是高估冒算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与其它一些不正确计价的重要区别。专业资料正因为如此,这可能引发高估冒算者采取一系列的战略、战术、方针和策略,以达到和实现高估冒算的目的。固然,所谓认识和判断属于主观的东西,难以测度和量化,作为概念的提出,在理论上是有意义的。高估冒算是一个贬义词,尽管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术语之所无,只要有精确定义,不妨碍学术讨论。  无中生有,按照词典的解释,是本无其事,凭空捏造,乃是指工程变更所指向的那一部分工程状态,完全不是事实,纯属子虚乌有,而按照有关规定,对那一部分工程状态定性的认定,工程变更以调增投资的

6、理由成立——假如那真的是事实的话,由此衍生的工程数量,包括实物工程数量和非实物工程数量,定义为无中生有。无中生有往往有更强烈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说,根据上述定义,无中生有的人格化代表即无中生有者对无中生有通常有着明确无误的认识和判断,乃是乘允许实施工程变更之机无中生有以骗取增加投资,以骗取金钱,性质更恶劣,所以,也称之为恶意无中生有。与高估冒算相比较,无中生有的发生并取得成功的概率相对低,但只是相对而言,工程实践并非没有先例,据笔者所知就有。三、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产生的原因:  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发生的原因,在于工程变

7、更本身和预算软约束的存在。只要工程变更具备上述三个要件,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就有可能发生。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基本假定和基本预设,它完全基于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所产生,或者说,是人的上述本性的一部分在投资控制管理中的一种折射和反映。因此,FIDIC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法律法规都未作明确禁止的规定。在工程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工程变更的要求和意向本身,并非施工单位首先主动提出,而是非施工单位。专业资料比如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的接收使用单位等首先提出,且为工

8、程项目建设所必要,并需要调增投资,但以施工单位提出的方式办理,这也就同时具备了工程变更的三个要件。除非不允许此类工程变更出现,只要允许,原则上就有发生的可能,尽管可能不等于必然。四、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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