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票据法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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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1、C。依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做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B.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张某可依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李某返还价金。故A、C、D项是不正确的。3、B.根据《票据法》第43条规定了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4、B.根据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5、D.根据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6、C.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效力,任何条件都将被视为无记载。7、C.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付款的,付款人有依据汇票记载金额付款的义务。因此,乙作为付款人,不能以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拒绝付款,也不能在付款后再要求持票人返还所付款项。但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乙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8、D.根据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第70条规定了可以追索的金额和费用9、A.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10、D.见票据法第100条的规定。二、多选题1、AB。见教科书第129页内容。2、ACD。《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付款人是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而非追索权的行使对象。3、CD。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因此,C正确。《票据法》第93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因此,D正确。我国《票据法》只允许签发银行本票,而不允许签发商业本票。本票是承诺自己付款,所以,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人:出票人与收款人,而无付款人,B不正确。4、AD。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第 51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1、ABC。见票据法第62条规定。2、BD。票据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具有无因性。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现金支票只有见票即付这一种支付方式。3、CD。见票据法第61条第2款。4、CD。汇票背书不得附任何条件,如果附条件,不发生任何效力,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5、BD。见票据法第87条、第9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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