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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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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度,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三条为合理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费,均衡企业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不高于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的4%提取,列入成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采取按季提取,由公司集中管理和使用,定期报表,年底结算。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单独列帐,纳入补充保险基金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企
2、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节余部分,结帐下一年度使用。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互助资金
3、支付后,对个人支付部分,企业再报销50%。(二)退休人员在一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的部分,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对个人支付部分,企业再报销60%,个人负担40%。(三)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负担的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对个人支付部分,企业再报销70%。(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3万元。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额
4、需要调整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第九条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应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分别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部分进行汇总后办理申报,填写申报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经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填写报销凭证,到财务部门报销,业务部门将支付费用填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季报表》。第十条对特殊人群的处理意见对于建国前参加改革工作享受100%退休费的老工人、退职人员以及享受本市城镇军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企业特困职工、特困
5、退休人员和由企业负责管理的患精神病的职工,由公司制定相应的政策,适当照顾。第十一条加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一)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季报表的汇总及基金运作;负责对企业特困职工和特困退休人员的认定。(二)财务部门负责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收缴、拨付;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保值、增值。(三)行政部门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的审核。(四)同级审计部门负责每年对该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收缴和支付等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基金的正常运转。第十二
6、条本办法由公司劳动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方法自参加公司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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