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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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

2、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火安全责任制;(二)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的装备;(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扑救特大火灾。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四)组织消防安全宣

3、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七)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八)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消防监督管理,由其主管部门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和公民都应当积极组织或者参与消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保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

4、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公安消防队的装备购置,应当列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维修所需的经费,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制定城镇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包括各类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商贸区、居民区、大型物资集散地等,应当依照城市规划和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组织城市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城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以及消防装备等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并制定具体建设方案,与其他市政基

5、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同步发展。第十一条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城建、公用、供水、电讯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并负责维修和管理,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和检查。第十二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接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第十三条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厂房、库房、商场、宾馆、酒店、办公楼等场所,应当建立以产权单位为首、各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组织

6、,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第十五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单位应当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培训内容。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制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一)单位的消

7、防安全责任人;(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员;(三)消防工程施工、维修保养、监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的人员;(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管理人员;(五)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第十六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并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进行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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