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ID:17454862

大小:32.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9-0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_第1页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_第2页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_第3页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_第4页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务会(颁布单位)20110527(颁布时间)20110901(实施时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文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于2011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由地方承担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三条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军队所属对外营业的场所,其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开展社区消防服务、消防知识传播、消防法律咨询、消防志愿者紧急援助、消防慈善等公益活动。鼓励金融系统、行业组织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第六条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或者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本省消防日。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

4、任;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组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二)负责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和消防组织建设;(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五)制定火灾事故和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六)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县级

5、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职责。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保证必要的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指导、督促园区单位做好火灾预防工作,配合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教

6、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

7、口;(三)发现火灾立即报警,不得阻拦报警,不得谎报火警;(四)成年公民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鼓励居民家庭自配必要的消防器材。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消防规划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和维护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矿区、旅游区等,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公共消防设施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维修改造。城市基础设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