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训:工资明示不是紧箍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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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训:工资明示不是紧箍咒自08年1月1日起,《新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企业招聘、用工时要求明示工资,“招聘信息中工资标准必须明示”、“‘薪酬面议’、‘底薪+提成’等字样不得出现”……实施以来,许多企业的招聘信息中的确明示了工资,当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呢?经笔者和同行、朋友交流发现,工资虽然明示了,但引发了不少乖现象:一、在一些招聘会上,“工资面议”、“一经录用,待遇从优”等字样已经不再出现,但有些单位却将“工资面议”换成了“台面价”这样模糊的字眼

2、。二、合同约定工资和招聘明示工资不符。一朋友在招聘会上和某公司达成就业意向,面试结束后准备签订劳动合同时才发现,招聘信息上的月薪2000元变成了1800元。朋友说向用人单位表示异议,对方却表示工资以合同为准,如果不接受就走人。一怒之下,朋友离开了这家公司。三、工资恶性瘦身。一朋友入职不到一个月,就被处罚三次,扣了将近200元,导致朋友达吐苦水,觉得干不下去了。诚然,工资明示的规定有其合理之处。但笔者认为,工资是企业对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力这一商品的2/2报酬,劳动力具有弹性和流动性,,企业应坚持的

3、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原则。明示劳动力价格,可以限制一些不良企业恶意压低工资的做法,但劳动力在不同阶段、不同环境中的价值是不同的,明示工资,是否就要一成不变呢?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弹性要求,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反正干多干少都一样的工资,已经明示了呗。客观的说,企业的某些对策也是对新法不得已的回应。企业应具有社会责任感,坚持付给劳动者足额合理的报酬;劳动者也应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毕竟自己的价值是通过对企业的贡献体现的。工资明示毕竟不是企业的紧箍咒,也不是劳动者的护身符。2/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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