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保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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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保证【考情分析】考频:★2011年多选保证1.保证人(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2.记载事项(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3)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解释】票据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

2、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3.保证责任(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保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11年)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被保证人的背书日期为保证日期B.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C.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D.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

3、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答案】BCD【解析】(1)选项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2)选项B: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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