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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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第一章、总论1、法与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大陆法系)或认可(英美法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是法。2、法的特征: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为后盾。(军队、警察、法庭、监狱)3、法的形式:①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及其常务委员会;③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④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低到较大的市人大;⑤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广西、内蒙古、宁夏、西藏、新疆)⑥特别行政区的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⑦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政府规章:有权制定

4、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最低到较大的市;⑧国际条约4、法的分类:①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②根据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③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④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⑤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⑥公法和私法: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5、从逻辑结构上看,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法律规范的种类:①按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②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

5、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6、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①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②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一是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县)、国家行政机关-(政府-乡、街道、司法局、公安)、国家司法机关-检察、法院二是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学校、医院;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政协、妇联;)7、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四类:①物:可为人们控制的,具

6、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债券、股票、投资基金;

7、②精神产品:精神财富或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知识产权≠知识产品,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③行为;④人身。8、法律事实: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现象;(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法律行为: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

8、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根据不同标准,可对法律行为作多种的分类:①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②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③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④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⑤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⑥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9、经济法的调整对象①经济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所构成;③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无人身)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9、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人。(无国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计划、财政、金融)和市场规制关系(市场主体组织关系——中国人民银行法;市场运行调控关系——会计法、票据法、合同法;社会保障关系——税法、劳动合同法)10、仲裁的适用范围,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11、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其规定,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①劳动争议的仲裁——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

10、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以及上述第1条中的两条。12、仲裁的基本制度:协议仲裁——书面(要式行为);一裁终局。13、仲裁机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可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14、仲裁协议:①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无效;书面形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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