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概念与特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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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钞票债权2.是一种证劵化权利3.是一种无因性权利4.是一种两次性权利18/18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的区不v(一)性质不同:民保属于一种合意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票保为票据保证人所为的一种独立的单方的法律行为。v(二)形式不同:民保则能够是要式行为,能够是不要式行为。票保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保证人必须依照票据法第46条的规定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绝对应记载事项并签章;v(三)效力不同:民法上的保证只有从属性而无独立性,主债务无效或被撤销,则保证债务亦无效。票据保证的独立性则大于其从属性,除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形式

4、上欠缺而无效外,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归于无效,保证人仍应负担保证债务。四)在被保证人是否确定上不同:民法上要求在保证关系时被18/18保证人必须确定,否则保证关系便无法成立;而票据保证未载明被保证人姓名或名称时,该票据保证行为仍属有效,并采纳推定的方式确定被保证人。(五)保证方式不同:民事保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票据保征则只能是连带保证(六)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不同:民法中的共同保证人的连带责任能够依照特约予以排除。票据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能由保证人按照自治原则予以排除。(七)附条件的效力不同:票据保证不同意附条件,民法对保证附条件没有限

5、制性规定。18/18汇票出票的效力v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须对持票人负担保证汇票获得承兑和付款的担保责任。v担保承兑v担保付款v2,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v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v承兑前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期待全v3,应付款人的效力:授予付款人承兑和付款的资格v出票行为仅仅给付款人以付款的资格,而不是确定票据债务人的身份v本票出票的法律效力v对出票人的效力:本票的出票使出票人成为本票的付款人或者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本票金额的绝应付款义务。v对收款人的效力:依法取得本票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v支票出票的效力v对出票人的效力: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权利

6、。v18/18应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的责任是相对的,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应付款人来讲,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效力票据的无因性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钞票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懒以发生的缘故在所不问。即使缘故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阻碍票据的效力。因此,票据权利人在行驶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缘故,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缘故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即票据的无因性。v背书v(一)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v1.完全背书的效力(l)权利移转的效力。被背书人取得一切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均移转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背书而取得的一切票据权利,不受背

7、书人权利瑕疵的阻碍18/18(2)权利担保效力。票据一经背书,背书人不仅对自己的直接后手即被背书人而且对自己背书以后的全体后手产生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3)权利证明效力。票据权利证明效力是指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只要具有形式上的连续性,票据法上即推定其为正当持票人并享有票据上的一切权利。v2.空白背书的效力(1)空白背书的被背书人再行转让时能够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2)在单纯交付的情况下,票据的这一流通环节没有体现在票面上。由于被背书人(持票人)未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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