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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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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云南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对公司对外捐赠的原则、范围、程序、审批等作出了规定。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第三条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四条权责清
2、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五条量力而行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能对外捐赠。 第六条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和方式第七条对外捐赠的范围(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
3、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4、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九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第十条公司的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报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的对外捐赠金额200万元以下的,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
5、的对外捐赠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申请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含分支机构)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应当及时上报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严格依上述条款履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办理对外捐赠事项,
6、应当按规定取得合规收据。 第五章捐赠监督第十七条公司监审部门有责任负责监督受捐方按捐赠协议执行,出现不相符或改变定向捐赠资金用途时,需书面及时反馈公司相关决策机构。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准。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中所称的“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后颁发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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