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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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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第三条本制度
2、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第四条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第六条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第二章担保及管理第一节担保对象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3、担保: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3、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4、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第二节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第八条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第九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4、,并出具明确意见。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3、债权人的名称;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5、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6、其他重要资料。第十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发证券办公室,由其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5、)审批同意,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并公告。第十一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本公司财务部及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转发证券办公室,由其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并公告(如有必要)。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含三分之二)同意。第三节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第十二条董事会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
6、、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2、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3、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4、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5、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不受本条第6项要求的限制。第十三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核定。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
7、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第十四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十五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董事会应先行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议案交由股东大会审批。第十六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董事会应先行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议案交由股东大会审批。第十七条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
8、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或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董事会应先行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议案交由股东大会审批。第十八条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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