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试行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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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勤制度(试行稿)  考勤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考勤制度,明确劳动纪律,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由其管理的所属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工作制及工作时间第三条公司执行以下工作制及工作时间(一)做五休二制周一至周五上班,周六周日休息。  上班时间8:30-17:00。  (二)综合工时制工作时间视具体工作岗位确定。  第四条如遇公司生产经营变化,工作时间将根据公司安排做相应调整。  第三章考勤管理第五条考勤工作是对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并作为相关统计依据。  

2、第六条公司通过考勤来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  第七条考勤次数一日两次,即上班一次,下班一次。  第八条考勤时间上班到岗时间、下班离岗时间。  第九条如因公外出,未能按时考勤,应填写《因公外出申请单》,并完成审批手续。  第十条因考勤机器故障(非人为因素),无法签到,应填写《考勤签到单》。  第十一条外派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由外派公司进行考勤记录。  第十二条考勤周期为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本部人员考勤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记录和汇总,各物业管理处由物业主任负责考勤管理及汇总,各物业处主任应于每月28日前将考勤汇总表交至行政人事部。  第四章假期管理第十三条员工请假、休假均应事先经

3、过相关领导的批准,履行一定的手续。  第十四条带薪年休假(一)劳动合同制员工当年年休假天数根据工龄确定,工龄根据社保机构出具的缴金记录确定,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进入本单位工作第一年,当年带薪年休假天数按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进行折算,折算后不满一天的部分不享受带薪年休假;(二)公司劳务人员年休假天数由公司另行确定;(三)以下情况当年度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

4、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四)员工年休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使用,公司有权对员工年休假时间进行安排,员工应当服从;(五)一般情况下,年休假应在当年度内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再做任何补偿。  因公司要求或特殊安排,致使员工当年年休假不能使用完毕的,报请公司经理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使用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五条病假(一)员工休病假需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单,病假三天(含)以上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病假单;(二)员工休病假必须提前申请,并经相关领导批准。  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状况而无法按规定提前请假的,应在上班前致电相关领导,并在上班后

5、首日申请补办请假审批手续;(三)员工休病假期间的工资以基本工资的70%为基准,按相关法规发放;(四)员工当年度累计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当年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第十六条事假(一)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应请事假,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二)事假以2小时为最小计算单位;(三)事假一年内不得超过20天(含20天),超过20天的当年度绩效工资不予发放;(四)事假期间,工资及相关福利、补贴均不予发放。  第十七条婚假(一)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含试用期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指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可享受晚婚假7天;(二)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12个月内

6、使用,如无特殊情况,婚假与晚婚假应合并一次性使用,晚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三)婚假需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结婚证,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备案;(四)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五)婚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第十八条产前假(一)经二级以上医院证明有习惯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相关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最多两个半月;(二)产前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80%进行发放;(三)产前假相关待遇仅适用于依法属于计划生育范围内的员工。  第十九条产假(一)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二)晚育的增加晚育假

7、30天,晚育假遇节假日顺延;(三)女员工难产的,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四)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五)女员工进行产前检查的,凭二级以上医院证明,视同出勤;(六)妊娠不满4个月(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七)产假期满,如身体不适,仍需休息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凭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八)产假相关待遇仅适用于依法属于计划生育范围内的员工。  第二十条哺乳假(一)处于哺乳期女员工(自生育之日起计算),每天给予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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