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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29
《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人自查提纲.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人自查提纲第一、营业税的自查(一)应税营业额的自查1、自查应税营业额是否已经包括了其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工程价款和价外费用。结算的工程价款是否包括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工程价款以外的费用是否包括了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临时设施费、劳保统筹、二次搬运费等取费等项目2、自查企业收到的预收工程款是否及时缴纳营业税。3.建筑企业自查是否存在因质量或延误工期向建设单位支付的罚款和因延误工期所造成损失而冲减应税工程
2、收入;4.建筑企业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中标的价格以后调整的,其营业额是否未按照以工程竣工后实际结算价款为营业额。建筑现场制造(生产)的预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直接用于本单位或企业建筑工程的,应并入营业额征收税款。5.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后以预算价提供给施工企业的,其实际采购价高于预算价的部分,是否并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内缴税。6.实行全额承包的建筑工程作业,承包合同总金额与实际工程总造价的价差部分,是否并入营业额内征税,即是否按照实际工程造价征税。7.纳税人承包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凡工程所用的
3、构成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属于设备,如果由建设单位提供的,不征收营业税。其他为管道安装所消耗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金属结构等为材料,是否并入营业额中纳税。(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自查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
4、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三)纳税地点的自查1.我市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从事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执行:(1)、2009年7月1日起,我市跨区、县(市)从事以上业务的纳税人按新签订的合同提供应税劳务,应当
5、向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9年6月30日前已签订合同但尚未执行到期的,继续按现行规定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7(2)、2009年7月1日起,从事以上业务的纳税人不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此也不再开具外管证。(四)其他自查项目1.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2.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3.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4.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
6、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5.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6.是否存在分包工程未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7.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看承建企业与开发商(或业主)之间有无“多个牌子、一套人马”,随意变更建筑合同,钻税法空子,少申报收入。8.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情况;9.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拖延申报缴纳税款
7、。10.是否缴纳出租设备、出租房屋收入的营业税,是否缴纳营业税时错用税率。11.是否存在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不交营业税等情况。12.是否存在发包方以提供实物或劳务的形式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而建筑企业未计收入的情况。13.对工程承包公司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只负责协调组织业务,是否按“服务业─代理服务”税目缴纳营业税。14.建筑企业自建建筑物后销售,是否按“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税目分别缴纳了营业税。另外,自建部分的营业额是否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
8、税税率)15.是否划分清楚工程属于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清包工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16.其它营业税涉税问题。(五)2009年度自查请参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内容为《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新增及变化内容,供纳税人参考:1、明确了对特殊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新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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