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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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文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文物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物行政部门或其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适用的决定权。第三条省文物局负责对全省文物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规范和监督。全省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

2、法机构依法实施文物行政处罚行为时,应当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二章裁量原则第四条行使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限度。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5行使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行使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综合裁量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形、社会影响程度,作

3、出的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第七条行使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救济权,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形式的合法性、合理性。第三章处罚情节与幅度第八条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时,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九条实施文物行政处罚时,应当在处罚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进行处罚。第十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文物违法行为轻微、一般、从重等次,分别适用相应的处罚种类、等次和标准。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

4、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5(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五)其他应当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情形予以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三)违法当事人主观态度恶劣,拒绝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

5、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检查,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消除违法状态的;(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行为。第十四条适用罚款处罚的,具有从重情节,应当高于中间值处罚;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低于中间值处罚。第十五条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处罚。第十六条5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

6、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及不同级别可移动文物或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适用相对高的标准予以处罚。第四章监督机制第十八条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备案。第十九条各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适用范围、裁量幅度、实施种类等进行合理的细化,制定本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并报送省局备案。

7、第二十条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或辖区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评比范围。第二十一条在文物行政处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5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涉及行政处罚的,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梳理并予以规范或量化;需要对已实施的裁量权规范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修改或调整并上报省文物局。第五章附则第二

8、十三条本意见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意见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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