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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新规解读文/周虎继《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于去年7月1日实施后,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三性”岗位中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用工比例、员工退回、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等问题予以明确。这部新规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和实务操作势必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引起企业的高度关注。本期专栏,我们跟您聊聊新规的重点条款以及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一些细节。一、适用范围“缩水”,机关事业单位不适用该《规定》根据人社部就《劳务派遣暂行

2、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相关内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周虎问题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法律的不断完善逐步加以妥善解决,《规定》没有将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纳入适用范围。下一步,政府部门将统筹考虑,协调推进,逐步予以规范。中智外企服务分公司首席劳动法律顾问二、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通过民主程序来确定《规定》明确了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即“三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同时规定“辅助性工作岗位”的确定程序,即由用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

3、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内部公示(参见《规定》第三条第二款)。鉴于此,建议相关客户尽早根据上述规定,针对辅助性岗位的确认事宜,履行法定民主程序。这个民主程序,如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一样。三、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10%《规定》确认了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最终比例为10%(参见《规定》第四条),确定用工总量比例的公式为: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实务操作中,应关注以下事项:1.如用工单位有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

4、,非全日制用工人数应计入“订立劳动合同人数”。2.在集团下属分支机构用工的情况下,如由当地子公司(或分公司)独立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则由子公司(或分公司)独立计算用工比例;如分公司的人员与集团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则分公司的劳务派遣人数计入集团总部的劳务派遣用工总数。四、外企代表处、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不受“三性”和“比例”的限制《规定》明确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P.12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单位如何将超比例的

5、用工调整方案进行政府报备,提高可操作性,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参见《规近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北京市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备案工作通告》,定》第二十五条)。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机构只是不受“三性”、“用明确相关内容,要点如下:工比例”的限制,劳务派遣的其他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这些机构。1.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的企业,应当将《超比例用工调整方案》报所在区县人社局劳务派遣新规解读五、劳务派遣单位应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备案;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员工签订

6、哪种类型的劳动合2.客户提交备案申请后,如经人社局审查无问题,则人社局同的问题,《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会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并建立政府内部的备案管理台文/周虎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考虑到劳务派遣只帐;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因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固3.备案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立法本意是相符的。九、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六、试用期的条形码“单次有效”《规定》第十八条明确,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继《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于

7、去年7月1日实施后,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劳务派遣《规定》第六条提到,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三性”岗位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中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用工比例、员工退回、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等问题予以明确。这部试用期。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新规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和实

8、务操作势必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引起企业的高度关注。我们来回顾一下法律对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此举背景在于少数企业存在“吃社保差”的情况,即为了降本期专栏,我们跟您聊聊新规的重点条款以及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一些细节。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低成本,有意图将员工社保放在“低费率”地区缴纳,侵害了员工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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