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7655751
大小:63.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20-01-30
《某某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某某某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的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结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全员聘用制,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学校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第三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学校自主用人、教职工自主择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调控和监督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职的事业编制人员及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
2、时工。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聘用合同由校长与受聘的教职工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内容应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内容制定。第七条聘用合同期限必须严格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第八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不因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第九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聘用期间,因特殊情况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合同变更后,受聘人员的待遇也根据变更后的岗位作相应变动。第十条5受聘人员须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方可参与应聘
3、竞争。应聘教师岗位的,须具备教师职业资格;应聘管理人员或技术工人岗位的须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或接受过岗位培训。第十一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签约双方约定的聘用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第三章 岗位任用第十二条学校根据编制数,因事设岗,以岗定员,岗位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兼顾工作需要和职务结构比例。第十三条学校岗位分二个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系列。第十四条岗位要求一、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未经学校许可,不准搞第二职业。 二、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人事管理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三、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
4、工论处。四、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五、请假有关规定1、学校全体教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校办公室负责考勤工作。值日领导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上报办公室汇总公布。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任课教师工作日内上午签到,后勤职工上下午签到)。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应告知科室主管人员5。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
5、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6、请假时间在1—2节课以内,本人有课者,由年级组长批准,并调好课;一天以内由教导主任批准(后勤人员由主管中层领导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内由校长批准;中层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长批准。7、其他规定(1)公假。因公外出,应告知科室主管人员。(2)事假。教职工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履行请假手续,但每学期事假累计一般不要超过10天。(3)病假。凡因病请假的教职工应持医院诊断证明(急诊除外)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4)产假。按照《人
6、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学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而定。(5)凡上述原因请假者,在规定天数工资照发。事假按学期累计计算超过10天者,从第11天起,请假一天扣发一天基本工资(以每月30天计算)。病假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凡不经批准旷工时间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将上报有关部门停发工资,经教育无效的辞退。 六、关于计划生育1、所有教职工必须模范遵守国家和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52、已婚育龄女教工要按局及学校要求准时参加康检,男教工按时上交家属康健本,准时销号。3、新招聘的女教工要按照学校的有关政策依法生育。4、已婚怀孕女工要及时办理准生证。
7、5、调出的已婚育龄女教工按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计生手续。第四章 人员待遇第十五条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照所在岗位职务确定,并按照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奖,合理拉开档次。第十六条实行全员聘用制后,学校按上级规定为受聘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应费用。第十七条受聘人员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