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沉默权在中国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视角【文献综述】

论沉默权在中国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视角【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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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沉默权在中国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视角关于沉默权在中国的适用法律研究,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管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一、学界沉默权的概念界定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追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讯问,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以沉默的方式反对强行要求作可能导致刑罚或者更重刑罚的供述的权利。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沉默权的确立,曾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2、”。陈光中:《沉默权问题研究一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根据美国学者的解释,沉默权的特定含义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法官应及时告知被告人享有这一权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

3、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三是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是这种陈述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法庭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西方大部分学者都是在以上三种含义上来理解沉默权的。刘荣:《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之刍议》,载《产业与科技论坛》,2010年第2期。二、我国沉默权制度现状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对沉默权作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其实是对沉默权的否定。但刑诉法明令

4、禁止强制取供,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予采信。5学界关于沉默权问题的探讨有过两次,但基本上没有达成共识。第一次发生在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当时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主张在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另一种主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第三种观点采取折中办法,对沉默权不作明确规定。第二次争议发生在1998年中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时候,这次争议承认沉默权对中国刑事诉讼有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消极影响,分歧主要在

5、于在中国的土壤里确立沉默权利大还是弊大的问题,但经过这次讨论对中国确立沉默权成为主流观念。朱艺、张成:《论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沉默权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1期。三、外国沉默权的相关规定沉默权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历史,是人们同封建统治斗争的产物。1639年李尔本一案对将沉默权成为制度推行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英国王室特设法院审理李尔本从荷兰往英格兰输入煽动性书籍一案中强迫李尔本宣誓作证,李尔本以“任何人都不得发誓使自己受折磨来回答那些将使自己陷入刑事诉讼的听闻,哪怕是装模作样也不行”拒绝宣誓,随即法院以蔑视法庭罪将李

6、尔本收押。1640年议会支持李尔本以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189年,英国在《刑事证据法》中率先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受英国影响,美国最先移植了这一制度,并于178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这一项制度,使沉默权第一次上升到宪法的高度。1963年3月3日,美国青年米兰达劫持一名女孩将其强暴女孩随即报警,警察将米兰达抓获。在警察的讯问下,米兰达写了供述书承认这一事实,之后法院依此对米拉达作了对他不利的判决,米兰达对此判决不服,以警察没有告诉他供述书可能作为对他不利判决的依据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警察的做法违反了宪法,侵犯

7、了米兰达的权利,最后米兰达无罪释放。于是产生了“米兰达忠告”这一著名的程序规则,从而将沉默权制度推向了极端。20世纪后半期,在国际政治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的背景下,地区安全局势,民族矛盾呈现出一定的不安定因素。暴力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以及贪污受贿等犯罪日益增长,寻找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已经迫在眉睫。英国最先认识到沉默权制度阻碍了对这些案件的侦查和对罪犯的惩罚,对社会治安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各部门经过激烈的讨论,仍然保留了沉默权制度但却作出了重大的调整。英国1994年颁布的《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中规定了对沉默权作出

8、了一定的限制,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警察的提问保持沉默,那么在对其进行的法庭审判中,很可能被法官或陪审团据此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美国与英国的情况类似,从2O世纪7O年代以来也对沉默权制度作了限制。大陆法系国家的沉默权制度起步较晚。以法国为代表,在1789年大革命后,在英美法系的强烈影响下对刑事程序进行了完全的改革。其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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