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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08
《建立民事有限再审制度探讨【文献综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建立民事有限再审制度探讨关于我国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法律研究,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管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通过对我国再审程序的反省,实行有限再审程序制度,应是我国今后程序法和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该文主要从民事有限再审制度问题进行探讨,并就修改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制度提出立法建议。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立法及现状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生效裁判因出现法定事由再次予以审理的特殊救济程序。所谓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生效裁判因出现法定事由再次予以审理的特殊救济
2、程序。民事有限再审程序是继第一、二审必须程序之后,为纠正错案而设置的一个补救程序。它既不是审理案件的一级程序,也不是象民诉法中的督促、公示催告等特别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54页。。但是,我国再审程序所蕴含的一些旧的理念已与现代公正与效率的诉讼理念凿枘不投,我们如果不对再审程序进行重新梳理,大胆地改造再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原来已有的特别司法救济功能便会受到抑制,就不能发挥作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六章专门设立了民事再审程序,该章用十二个条文对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作出了规定。从该
3、章的规定来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提起再审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
4、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6(二)提起再审的事由。再审事由因提起主体不同,其理由也各不相同。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如前所引述的《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再审的理由是原判决
5、、裁定确有错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五种情形之一:(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提起再审的对象。从前述《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看,再审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但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
6、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其生效的判决、裁定不属于再审对象。(四)再审审理程序。《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则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
7、事一审再审程序与二审再审程序是否读可以上诉,这个问题值得研究。再审可以实行一次终审,也就是一审再审,不能提起上诉。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二、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无限性的体现(一)再审的主体(管辖法院)无限制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范锡祥认为,再审的主体是指有权审理再审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管辖法院。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来看,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应该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然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案件再审提审权的规定。民事诉讼法
8、第一百八十五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抗诉权的规定,致再审案件的管辖权呈多级化的无限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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