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事由立法完善的思考【文献综述】

民事再审事由立法完善的思考【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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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  目:民事再审事由立法完善的思考专业班级:法学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争论焦点)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正草案。虽然这次的修改从整体方面来说只能算是一次小改,但作为在长期酝酿之后终于跨出的实质一步,不可否认这一步具有着重要的意义。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并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着重完善了再审事由,防止再审程序的非理性运用。本文通过对修改后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研究来讨

2、论民事再审事由的完善。民事再审程序不是解决民事争议的独立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的补救程序,它是在一、二审程序终结之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加以纠正的程序。由于民事再审程序会打破既定的终审裁判形式上的确定力和既判力的双层保护,动摇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故必须对其启动予以严格限制。而民事再审事由是启动民事再审的条件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遏制无限申诉与无限再审的重要关口。本文以2007年以后在《法制与社会》、《法学家》、《法学评论》、《人民法院报》、《河北法学》等国内知名期刊、网站发表的论文以及由国内外知名学者创作的有关著作等

3、为范围。在这些范围内对有关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特征、民事再审事由以及国外对于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等方面的20篇文章为参考。对我国的民事再审事由进行综述。 目前学术界和法院都对民事再审事由还有许多争议,主要有(一)、法院对“确有错误”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是否要废除。(二)、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这一事由是否应废除。(三)、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否应作为再审事由存在争议,(四)、“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作为再审事由是否合理。二、主题部分(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关于再审事由,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第1

4、77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179规定,当事人申诉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当提起再审的再审事由有5种,即:“(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于修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

5、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针对社会普遍反映的“申诉难”的问题。修改前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中的再审事由规定,语义表述过于抽象,在司法实践中不容易把握,也没有较易把握的客观标准,如“确有错误”、“足以推翻原审裁判”等,这往往有很大的主观性和任意性,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原有五项条款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继承和改造,将稃审事由完善到了十三项事由,新《民事诉讼法》第177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

7、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与旧法比较在实践中操作性更强,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

8、院和检察院都更容易把握。这样在一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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