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事由立法完善的思考【开题报告】

民事再审事由立法完善的思考【开题报告】

ID:414175

大小:44.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7-07-30

民事再审事由立法完善的思考【开题报告】_第1页
民事再审事由立法完善的思考【开题报告】_第2页
民事再审事由立法完善的思考【开题报告】_第3页
民事再审事由立法完善的思考【开题报告】_第4页
民事再审事由立法完善的思考【开题报告】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事再审事由立法完善的思考【开题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  目:民事再审事由立法完善的思考专业班级:法学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民事再审程序不是解决民事争议的独立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的补救程序,它是在一、二审程序终结之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加以纠正的程序。由于民事再审程序会打破既定的终审裁判形式上的确定力和既判力的双层保护,动摇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故必须对其启动予以严格限制。而民事再审事由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遏制无限申诉与无限再审的重要关口,再审

2、事由的设置关系着再审制度功能的发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上访多、申诉难的问题的症结在于再审程序设置的不够完善上。再审程序的不完善问题关键在于再审事由的不规范。因此再审事由如何设置涉及到其构筑的再审制度能否充分反映再审制度应有的特性、再审制度应有的价值、再审制度能否科学运行的重要问题。科学地设定提起再审的事由,是为了在实现再审程序目的——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追求,与保障生效裁判稳定性以及纠纷解决效率性之间求得一种平衡。因此必须非常慎重地考虑再审事由的设置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主要有

3、:第177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事由。第179条规定了当事人提起再审的事由。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并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了解释。虽然通过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2008年对民事再审事由出台的司法解释使得民事再审事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明确和细化,缓解了现实生活中时常有的“再审难”的情形,保障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但近年来围绕着民事再审事由还是有许多争议,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以解决

4、争议,并对完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提出一些建议。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学者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事由的而对其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与讨论,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学者们主要的成果有:第一、法院对“确有错误”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是否要废除。民诉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这一规定有些学者主张废除这一事由,他们认为:首先,对于“确有错误”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看法,不利于判断。即便是有错误,是否一

5、定要启动再审呢?当然追求公正确很重要,但在某些情况下案件的重复再审会破坏另一些更为重要的价值。我们必须在公正、效率、经济等多个价值之间进行权衡,合理的设置事由来最大化满足多个价值的追求。其次,“确有错误”的范围过于宽泛,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过于宽泛的“确有错误”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危害。法院在开启再审程序上没有太多的要求和条件。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细化和明细。然而实践当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影响了再审功能的有效发挥。再次,有学者认为再审程序尚未开始,案件错误与否难以确定,“确有错误

6、”的再审事由的表述有先定后审之嫌,有违诉讼法理。还有人认为对于有新的证据而提起再审的,无论如何不应当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并且,如果法官确定认为有错误存在并须再审,则又很容易形成先定后审的局面,这将直接导致再审的意义大打折扣。另一些学者认为不应废除这一事由,他们认为这一事由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应予以保留。但他们也认为“确有错误”这一概念太广泛应予以细化有助于法官更好的把握什么是“确有错误”。第二、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这一事由是否应废除。有学者认为应取消这一规定因为1、如果把它作

7、为再审事由,就会同自由心证的原则相冲突。自由心证制度要求由法官的评理性和良知来对主张与证据之间相联系,证据本身的证据力,证据和事实之间关联性,证据充足程度等进行认定。自由心证允许法庭辩论的情形单独作为法官心证的原因,所以不能因为证据不足就认为法官认定事实违法。2、是否主要证据不足不易判断,以此作为再审事由会造成判断标准的不确定性。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心理活动,它不仅涉及到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对证明标准的选择和适用,还会受到当事人陈述、辩论行为的影响,受到法官的经验和阅历的影响。面对同样的证据

8、,不同的法官作出不同的判断是诉讼中常见的情形,二审法院在证据不变的情况下改变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再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又恢复到一审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因此,如果将它作为再审事由,会引发大量的再审之诉,这对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极为不利。另一些学者认为不应废除这一事由,他们认为这一事由可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限制,有利于司法的公正。第三、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否应作为再审事由存在争议。有部分学者认为去除这一事由,首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