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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9
《辽宁检验检疫局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检验检疫制度创》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辽宁检验检疫局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首批检验检疫创新制度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首批可复制可推广检验检疫制度创新改革事项的通知》(质检办通函〔2014)936号)精神,推进检验检疫职能转变和监管机制创新,促进贸易便利化,结合辽宁地区检验检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以“简政放权、接轨国际、风险可控、确保安全”为原则,在辽宁全省范围
2、复制推广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全球维修产业监管制度、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制度、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制度、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改革等5项制度;在辽宁特殊监管区复制推广进口货物预检验制度、检验检疫分线监督管理模式、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等3项制度。逐步积累改革创新经验,探索细化符合辽宁地区外经贸发展需要的工作模式,以更加开放和创新的理念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二、工作任务(-)第三方检验结果釆信制度。1、工作目标。复制开展已在上海自贸区试点成熟的采信工作。按照“管检分离、合格假定,强化事
3、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对部分进出口工业产品采信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测结果。严格第三方检验机构管理,进行登记公示,加强事中监管、事后追责,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2、工作内容。(1)组织完成拟采信进出口工业品检验业务情况调研、采信风险分析、采信规则及被采信结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2)开展被采信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的需求调研工作,将被采信机构的自愿申请、登记公示、采信要求发布、机构管理、证书上传等功能纳入信息化管理,建立规范高效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管理平台。(3)在大连局辖区进口机动
4、车一般安全性能检测业务中先行实施,逐步扩大采信试点业务范围与被采信第三方机构范围。3、责任分工牵头单位(部门):辽宁局检验处。责任单位(部门):辽宁局科技处、法制处、认证处、风险处、信息化处。(二)全球维修产业监管制度。1、工作目标。适应辽宁地区企业发展全球维修的要求,对评估合格的维修企业的进境旧机电产品实行入境前核准、免于海外装运前检验、以不定期监督检查代替批批检验的制度。2、工作内容。(1)制定辽宁局“全球维修产业监管制度”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包括“入境旧机电产品维修企业能力评估条件”等细化要求。(
5、2)合作监管。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联合地方政府、相关产业管理部门、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全球维修产业实施共同监管,探索构建多部门间的联席会议机制或联合评审机制。(3)在特殊监管区和特别需要支持的行业先行实施,逐步向辽宁全域扩大实施范围。3、责任分工。牵头单位(部门):辽宁局检验处。责任单位(部门):辽宁局卫生处、法制处、认证处、风险处、信息化处。(三)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制度。1、工作目标。对辽宁地区企业出入境的生物材料等特殊物品实施风险分析,缩短特殊物品的检疫审批时限,实施分批核销、多种查验方式
6、和频次相配合的便捷性监管措施。2、工作内容。(1)在160号令的框架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既能严格把关控制生物安全风险又能服务企业便利通关的《出入境生物材料类特殊物品风险管理规程》,并报总局卫生司备案。(2)组织开展针对辽宁地区出入境特殊物品产业的情况调研,梳理建立主要出入境特殊物品清单和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名录,做好前期企业宣讲和流程培训。3、责任分工。牵头单位(部门):辽宁局卫生处。责任单位(部门):辽宁局法制处、风险处。)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制度。1、工作目标。复制开展已在上海自贸区试点成熟的经
7、验。2、工作内容。(1)制定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制度操作规定,细化相关操作流程和要求。(2)面向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培训,确立统一的中转贸易原产地签证规则;面向相关企业开展走访调研,多种形式宣讲政策和流程。3、责任分工。牵头单位(部门):辽宁局通关处。责任单位(部门):辽宁局法制处、动植处、食品处、检验处、风险处。(五)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改革。1、工作目标。梳理和再造检验检疫申报、业务流程、证单签发等环节,通过企业信用化管理、商品风险化分类,对符合条件的辽宁地区企业实现申报、计收费、检验、签证放行、归档
8、等各环节的无纸化运作。2、工作内容。(1)研究放宽无纸化报检企业和产品的适用条件,扩大政策覆盖面。(2)进一步完善和推广“电子转单换证凭条信息查询打印系统”等检验检疫无纸化作业信息系统。(3)研究确定实现报检随附单证无纸化流转的方式和途径。(4)利用移动通信、物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有效结合“口岸综合业务系统”,扩大“移动快检”查验模式实施范围。3、责任分工。牵头单位(部门):辽宁局通关处。责任单位(部门):辽宁局法制处、动植处、食品处、检验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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