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比较 - 辽宁省检验检疫局

文本比较 - 辽宁省检验检疫局

ID:8551648

大小:166.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4-01

文本比较 - 辽宁省检验检疫局_第1页
文本比较 - 辽宁省检验检疫局_第2页
文本比较 - 辽宁省检验检疫局_第3页
文本比较 - 辽宁省检验检疫局_第4页
文本比较 - 辽宁省检验检疫局_第5页
资源描述:

《文本比较 - 辽宁省检验检疫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文本比较生成:2012/2/2813:17:39  模式:差异,忽略不重要项 左侧文件:I: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doc 右侧文件:I:第56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doc  -+第56号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

2、条为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安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交机构人员)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交机构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及交通工具的员工。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携带,包括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

4、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未经申报和检疫合格的,禁止入境或者出境: 第三条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各物,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未经申报和检疫的,禁止入境或者出境:(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 (一)入境

5、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二)出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三)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二)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四)出入境的骸骨、尸体等; (三)出入境的骸骨、骨灰及尸体、棺柩等;(五)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四)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六)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

6、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五)其他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第五条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境: 第四条禁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名录》所列各物,国家明文规定禁止进境的血液制品、废旧物品以及其他有关禁止进境物入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人员携

7、带物检疫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所列各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名录》所列各物;  (四)国家明文规定禁止进境的血液制品、废旧物品以及其他有关禁止进境物。  第六条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发现携带物存在检疫风险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启动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程序。 第六条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发现携带物存在检疫风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8、启动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程序。   第二章检疫审批和许可 第二章 检疫审批和许可第七条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应当事先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应当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第七条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必须事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动植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