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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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福果案   福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68岁时,福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福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按照法国的冲突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原始住所地法,因此,本案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其旁系亲属可以继承福果留在法国的遗产。但是,巴伐利亚

2、的冲突法则规定: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且不分事实住所和法律住所)。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果的住所已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问题]1、 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2、 该案应该如何判决?[参考答案]   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法国法院处理本案时,根据法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巴伐利亚法;但根据巴伐利亚冲突规范,应适用法国法,法国法院最后选择适用了法国的实体法来处理本案。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反致。   2.法国法院接受了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判决福果旁系亲属对其遗产

3、无继承权,其遗产作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解题思路]      福果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反致的著名案例,自此以后反致制度即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下来,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反致问题的产生基于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其次,相关国家的冲

4、突法规则彼此存在冲突,即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再次,致送关系没有中断。本案中,法国法院运用法国冲突规范,法国冲突规范指向巴伐利亚法(原始住所地法)包括其实体法和冲突法;巴伐利亚的冲突规范反过来又指向法国法(事实住所地法),法国法院接受了这种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作准据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法国法院之所以接受这种反致,一方面是因为这样做可以作出对法国有利的判决;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国法院熟悉本国法,适用起来更加方便。[案例2]鲍富莱蒙离婚案   该案的原告鲍富莱蒙为

5、法国王子,其妃子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结婚取得法国的国籍。婚后,鲍妃又同罗马尼亚比贝斯柯王子相恋,要与鲍离婚。但当时法国法律只允许别居不允许离婚;而当时德国的法律允许离婚。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鲍妃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公民,随后,在德国法院提出与鲍离婚的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鲍妃在离婚后与比贝斯柯王子结了婚,并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了法国。鲍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王子妃加入德国籍及离婚、再婚无效。   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按照当时法国的冲突法规定,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由于鲍妃已归化为德国公民

6、,其本国法为德国法。按德国法,鲍妃的离婚是有效的。但法国最高法院最终判决鲍妃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至于其加入德国籍问题,法国法院无权审理。[问题]   1.该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什么问题?法国法院这样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2.我国在该问题上的态度是怎样的?[参考答案]   1.该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法国最高法院认为,鲍妃迁居德国并取得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国关于禁止离婚的规定,构成了法律规避。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是通过这种法律规避手段取得的,均属无效。2.我国(民法通则)

7、中未就法律规避问题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由此可见,并非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都无效,只是规避我国法律中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才被认定为无效。但规避外国法的行为的效力问题,该意见未作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解题思路]   本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法律规避问题的著名案例。所谓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有意人为地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因素,规避本来应该适用的对其

8、不利的某国实体法,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实体法。构成法律规避须满足四个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一国的法律是出于主观上的故意;(2)从规避的对象讲,当事人规避的是法院所在国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本应适用于当事人的强行法;(3)从行为方式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通过人为地制造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来实现的;(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达到了适用有利于自己法律的目的。   本案中,法国关于婚姻能力的冲突规则是“离婚能力依当事人的属人法”。鲍妃能否离婚,本该由法国法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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