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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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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96年,北京某髙校教师辞职到日本留学,毕业后就职于一家日本公司•2000年8月,该人在日本东京不幸遇车祸身亡。遇害人亲属到日本作了后事处理,获赔款折合人民币80余万元•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实行宣告制.只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宣吿我国承认某一判决,该判决在我国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3)忻XX在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应适用中国法律作准据法.(4)根据:《民法通则》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
2、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绚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为继承这笔存款,死者的父母与死者的妻子、儿子产生争议,遂诉诸法律,提起诉讼。问:本案应适用何地法律作为准据法?本案中的遗产应如何分割?(提示:中国法律规定继承有二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日本法律规定继承有四个顺序,第一顺序为子女,配偶不在继承顺序中,但可随序继承。)答:本案应适用日本法作为继承的准据法。受害人在日本的财产均为动产。我国
3、法律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本案中,受害人的法定住所在中国。但受害人在日本已4年,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因此,应认定受害人死亡时住所地在日本,故本案应适用日本法.本案中,受害人的父母根据日本法律无继承权,死者的子女是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可随序继承。2.中国公民忻xX与中国公民曹XX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xX1949年去台湾>1957年去美国,1991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x^1975年赴美与曹xx共同生活。1984年后,曹x*每年回国一
4、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xx与曹xx在美国发生矛质,曹xX独自来中国与一妇女同居。忻XX要求曹XX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1991年3月,曹xX又来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1991年12月14日,忻xx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XX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和扶养费。问:中国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准据法?阐述其法律根据.答:(1)曹XX在美国获得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是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
5、权的前提条件。(2)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曹XX未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3、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级.合同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交货时,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收。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的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髙,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可事实恰好相反,发货后,中国某土产公司到银行议付货款,开证行拒付货款,理由是单据与合同不符。
6、中国某土产公司要求新加坡某公司修改信用证,被拒绝,新加坡某公司指责中国某土产公司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问:(1)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2)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贷款?答:(1)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国普遍选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钢》规定,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必须与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本案中,中国某土产公司交付的发票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4、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
7、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注:中国、日本同是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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